手机版
繁體版
适老版 | 无障碍阅读
智能问答
站群导航

市政府

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

县(市、区)政府

商丘互联网举报

中国政府网 河南省政府网 商丘市政府网

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索引号: 11411400005837168X-szfbgs1-00000248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6-17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商政复决〔2022〕75号 所属主题: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商政复决〔2022〕75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6-17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牟某某。

  被申请人:梁园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商梁政征补〔2022〕X号《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补偿决定书》),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是: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补偿决定书》(商梁政征补〔2022〕XX号)。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制作的房屋面积测算绘图比实际面积小,应重新测算绘图,以真实面积重新核算补偿。《补偿决定书》(商梁政征补〔2022〕XX号)遗漏土地可享受的权益。申请人既有土地,又有房屋,申请人享有的征收补偿应当包括房屋价值补偿和土地置换权益补偿。不同方案补偿价值存在不对等情况,房屋置换的价值远高于评估价,货币补偿与房屋置换两种方案价值上不对等。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补偿决定书》(商梁政征补〔2022〕XX号)存在严重不合理的地方,请求商丘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主体资格合法。申请人的房屋位于梁园区XX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之内。被申请人为落实相关房屋的征收拆迁工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作出《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梁园区XX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决定》)、《梁园区XX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涉案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方案现已合法生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且申请人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之内,被申请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职权。被申请人作出房屋补偿的评估程序符合法定程序。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要求,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房屋征收部门依法作出涉案征收范围房屋征收价值评估的通知,并按多数人推选方式依法选定有资质评估公司委托评估。评估公司选定后,根据申请人的房屋调查情况,并以估价作业时间为时点,评定申请人房屋的市场价值,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事实清楚,没有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没有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与答复人达成补偿协议,被申请人依据征收补偿方案以及申请人的分户评估结果对申请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送达,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前,已履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相关程序,且货币补偿的金额系依法推选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作出,故征收补偿决定所确定的房屋价值能够真实反映申请人的房屋的真实价值,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对申请人的补偿安置体现了公平,合理原则,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所主张事实和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商丘市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查:涉案房屋位于梁园区XX路东侧。2018年3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梁园区XX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商梁政〔2018〕XX号),决定对XX路以东、XX路以北、XX路以南、XX路以西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征收,涉案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2018年3月16日,被申请人房屋征收部门商丘市梁园区房管局发布《关于梁园区XX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价值评估的通知》,组织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上述通知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确定两种评估机构选定方式,即协商确定评估机构、抽签确定评估机构,并在征收区域内公告。2018年3月22日,梁园区房地产管理局作出《通知》并张贴,认定按多数人推选方式产生的房屋评估机构是河南XX评估有限公司。2022年2月5日,河南XX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房屋征收分户估价报告》(豫郑房地美评字〔2022〕第XX号),认定涉案房屋无证面积197.15平方米,评估总价值为558723元。2022年2月21日,被申请人将上述房屋评估报告送达申请人。因申请人未能与被申请人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被申请人遂于2022年3月21日作出《补偿决定书》(商梁政征补〔2022〕XX号)。申请人不服该补偿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案外人王某某等人对《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梁园区XX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商梁政〔2018〕XX号)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2018)豫14行初XX号《行政判决书》,驳回王某某等人的诉讼请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8)豫行终XX《行政判决书》予以维持。

  本机关认为:1.被复议的《补偿决定书》(商梁政征补〔2022〕XX号)系被申请人以之前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为依据所作,该房屋征收决定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合法,故被申请人作出的《补偿决定书》(商梁政征补〔2022〕XX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涉案房屋评估机构的选定及所作出的评估报告,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房屋征收部门发布了《关于梁园区XX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价值评估的通知》,经投票选举,按照被征收区域内多数人推选方式选定评估公司,故评估公司的选定程序合法。评估公司依据房屋信息登记表等信息,以2022年2月10日为评估价值时点,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建筑年代、结构、地理位置及实际用途等因素,评估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认定被征收房屋价值,基本公平,被申请人已将该评价报告向申请人送达。

  3.被复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作出被复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安置,保障了申请人的选择权,该补偿决定内容符合征收决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补偿决定书》(商梁政征补〔2022〕XX号)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补偿决定书》(商梁政征补〔2022〕X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7日        


【打印正文】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