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411400005837168X-szfbgs1-00000250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22-05-26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商政复决〔2022〕63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商政复决〔2022〕63号
申请人:朱某某。
被申请人: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商公(交)行罚决字〔2022〕XX号),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是: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商公(交)行罚决字〔2022〕XX号)。
申请人称:交警执法过程中,多次强调有视频录像“被酒驾”一事,要求查看申请人自驾驶座下车视频证明清白。2022年3月9日晚上八点多,申请人饭后去香君公园散步时,顺便到停车的后备箱内拿个东西,并未酒驾。交警认定申请人酒驾,非让申请人吹气,吹气显示:40mg/100ml,又让申请人签字,第二天八点多申请人接到交警电话,向申请人送达处罚,处罚决定认定申请人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与事实不符,且也没有相关视频等证据证明申请人在驾驶车辆或是在驾驶室内坐着,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商公(交)行罚决字〔2022〕XX)。
被申请人称:2022年03月09日,交警二大队开发区中队人员在两位正式民警的带领下在中州路与香君路交叉口设卡查处交通违法,21时30分许,申请人驾驶号牌为豫NXX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此,申请人见有交警查处酒驾,车辆驶入辅道后弃车逃离时被现场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对其进行酒精测试后,酒精测试仪显示数值40mg/100ml,申请人在酒精测试结果单上无异议签名。申请人酒精测试数值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民警现场制作了编号为411403-XX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申请人现场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没有提出异议,在强制措施凭证上勾选无异议选项并签署姓名。2022年3月15日,申请人到文化路处罚中心接受处理,两位民警现场制作询问笔录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申请人签字后民警制作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商公(交)行罚决字〔2022〕XX号),申请人在上面签字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商公(交)行罚决字〔2022〕XX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执法主体具有执法资格,请求商丘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经查:2022年3月9日21时30分许,申请人驾驶号牌为豫NXX的小型汽车行驶至中州路与香君路交叉口被交警二大队开发区中队人员执勤民警检查。执法民警对申请人进行酒精测试后,酒精测试仪显示数值为40mg/100ml,申请人对民警告知的饮酒驾车违法行为当场未提出异议,并在酒精测试结果单上进行无异议签名。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当场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11403-XX),采取扣留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申请人在上述凭证上勾选无异议并签名。2022年3月1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并制作了《公安交通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其违法事实及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笔录显示申请人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不提出陈述、申辩。2022年3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商公(交)行罚决字〔2022〕XX号),对申请人处以罚款1800元及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并于同日送达申请人。2022年4月29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本案中,申请人饮酒后驾驶车辆上路行驶被执法民警查处,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现场执法视频可知,被申请人民警依法对申请人进行了呼气酒精测试,并当场告知数值,告知申请人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申请人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及现场检测出的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均当场表示无异议,并在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上签名确认。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进行违法处理时,依法履行了告知申请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询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等程序后,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商公(交)行罚决字〔2022〕XX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商公(交)行罚决字〔2022〕X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