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411400005837168X-szfbgs1-00000251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22-06-28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商政复决〔2022〕76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商政复决〔2022〕76号
申请人:某某合作社。
被申请人: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商自然资执罚〔2022〕XX号),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是: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商自然资执罚〔2022〕XX号)。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商自然资执罚〔2022〕XX号)认定申请人非法占用3620.15平方米土地属认定事实错误,认定处罚主体错误。涉案3620.15平方米土地的土地承包人系申请人的负责人孙某某,孙某某早在2003年就在该土地上合法建设房屋,并于2008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证载建筑面积为509.37平方米的房屋为农私产,后因房屋破旧无法继续使用,孙某某对房屋进行翻新,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并非违法占用土地。申请人所从事的均是农作物生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并未改变涉案土地设施农用地的性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被申请人作出的《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商自然资执罚〔2022〕XX号)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辩意见,但被申请人未予理会,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明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辩,剥夺了申请人陈述申辩权利,程序违法。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非法占用土地,属使用法律错误。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商自然资执罚〔2022〕XX号)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依据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具有作出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自然资源管理的行政部门,具有作出本案行政行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使用的土地权属来源系2008年11月通过房屋租赁取得,未办理土地审批手续,非法占地事实清楚。涉案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由申请人实际占有、使用,有孙某某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为证,认定申请人为被处罚单位正确。2022年4月11日,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商自然资执告〔2022〕XX号),申请人拒绝签字,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采取留置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张贴于非法占地现场。2022年4月19日,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下达《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商自然资执罚〔2022〕XX号),申请人拒绝签字,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当日采取留置送达方式,将处罚决定书张贴于非法占地现场,程序合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商丘市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经查:2021年11月,商丘市国土资源局梁园分局解放国土资源所接到群众关于解放办事处某某村违法用地的举报信。2021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涉嫌非法占地一案进行立案调查,并于同日向申请人送达《接受调查通知书》(商自然资(调查)〔2021〕XX号)。2021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委托河南某某勘测规划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对涉案地块进行勘测。2021年11月17日,河南某某勘测规划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作出《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2021-XX),经勘测,申请人违法占地项目占用林地0.0166公顷,占用设施农用地0.3454公顷,合计占用农用地面积0.3620公顷。2021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调查,经查,涉案土地使用权归梁园区解放街道办事处某某村委会所有,申请人未能提供合法用地手续;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检查(勘测)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测)笔录》,确认申请人违法用地总面积为3620.15平方米,其中房屋占地面积2297.9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2585.01平方米,玻璃房占地面积286.51平方米,棚占地面积75.97平方米,涉案宗地为设施农用地、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21年12月15日,梁园国土资源监察队作出《关于某某合作社涉嫌非法占地一案调查终结报告》。2021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商自然资执告〔2021〕XX号)。2021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商自然资执罚〔2021〕XX号)。2022年1月21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2年3月23日,本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商政复决〔2022〕XX号),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了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商自然资执罚〔2021〕1-26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2022年4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商自然资执告〔2022〕XX号),4月11日,被申请人将上述处罚告知送达申请人。2022年4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商自然资执罚〔2022〕XX号)送达申请人,2022年5月13日,申请人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该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测)笔录、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等证据材料可知,申请人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批准手续的情况下,占用农用地0.3620公顷,属于非法占用土地,依法应予处罚。被申请人在依法履行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前告知等程序后,作出被复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商自然资执罚〔2022〕X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