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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11400005837168X-szfbgs1-00000252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5-18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商政复决〔2022〕57号 所属主题: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商政复决〔2022〕57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5-18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本案中,经市场监管部门在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查询得知,申请人长期、反复通过购买商品,以所购买的产品标签标示、商标等存在问题为由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进而以市场监管部门对其投诉举报未予以处理并答复或不服处理结果为由,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从申请人多次通过购买商品、投诉举报、提起行政复议等方式牟取奖励、赔偿的行为可以看出,申请人明显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的消费者,也不是基于保护其自身合法权益为目的申请复议,而是将行政复议机关及市场监管部门作为索赔牟利的平台,申请人的复议目的具有非正当性,属于滥用行政复议权利,不具有利用国家行政复议制度加以解决的实际价值和必要性,应依法不予受理。综上,鉴于申请人不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目的,大量提起同类型案件以及本案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情况,为减少行政资源的浪费,维护营商环境,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应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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