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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11400005837168X-szfbgs1-00000253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6-07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商政复决〔2022〕69号 所属主题: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商政复决〔2022〕69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6-07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孙某某。

  被申请人: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张阁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3月1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进行公开,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是: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3月1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进行公开。

  申请人称:2021年10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被申请人开发的某某新农村社区小区工程项目(某某小区)的占地亩数、楼栋数量、楼层数量、户型数量、售房合同数量、销售房款总金额、款项支配明细。被申请人2022年3月1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被申请人不予公开于法无据,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属于被申请人主动公开范围,且不属于商业秘密、归家秘密、个人隐私范畴,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公开。

  被申请人称:某某小区不是被申请人开发,开发商是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不掌握、保存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除项目占地亩数之外的其他数据。某某农村社区项目资金全部由开发企业自筹,该项目的部分房屋由开发企业出售,部分房屋由政府出资以1400/㎡价格向开发企业购买作为安置房安置部分拆迁户。该项目占地面积22.6公顷,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已向申请人公开,关于该项目楼栋数量、楼层数量、户型数量、售房合同数量、销售房款总金额、款项支配明细,被申请人并不掌握、保存,因此不属于答复人信息公开范围。被申请人向开发企业咨询该项目楼栋数量、楼层数量、户型数量、售房合同数量、销售房款总金额、款项支配明细,开发企业以上述数据涉及商业秘密为由不愿意公开。综上,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其复议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

  经查:2021年10月22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内容为:“请求公开贵政府开发的某某新农村社区小区项目占地亩数、楼栋数量、楼层数量、户型数量、售房合同数量、销售房款总金额、款项支配明细。”次日,被申请人签收了该申请。2022年1月4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对其信息公开申请未予回复为由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2年2月25日,本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商政复决〔2022〕XX号),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于本决定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2022年3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被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2年4月15日,申请人不服上述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十条之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某某新农村社区小区项目占地亩数、楼栋数量、楼层数量、户型数量、售房合同数量、销售房款总金额、款项支支配明细。被申请人将其掌握的涉案项目占地亩数告知申请人,其他申请公开事项明显不属于被申请人履行行政管理事务过程中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依法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范围。针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事项,被申请人已经履行法定告知及说明理由义务,被申请人作出的被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2年3月1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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