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411400005837168X-szfbgs1-00000255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22-06-29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商政复决〔2022〕79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商政复决〔2022〕79号
申请人:河南某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商丘市财政局。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柴油货车在线监控OBD安装项目投诉处理决定》(商财购投〔2022〕XX号),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是: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柴油货车在线监控OBD安装项目投诉处理决定》(商财购投〔2022〕XX号)。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3月23日参加了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的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柴油货车在线监控OBD安装项目,2022年3月28日,申请人针对中标结果向招标代理机构某某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和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提出了质疑。2022年4月1日,招标代理机构某某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和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给出了回复,申请人对此回复不服。2022年4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书面投诉,被申请人予以受理。2022年4月13日作出《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柴油货车在线监控OBD安装项目投诉处理决定》(商财购投〔2022〕XX号)。申请人认为:1、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柴油货车在线监控OBD安装项目结果公告的补充公告中,公示的第一标段中标候选人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函未填写所属行业,无法判定其为小型企业;公示的第二标段中标候选人中小企业声明函与事实不符,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2、第一标段中标人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报价明细中所投产品重型柴油货车OBD车载终端无规格型号,无法确认该投标人所投产品是哪个型号的产品。3、在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柴油货车在线监控OBD安装项目结果公示附件中未见到第一标段、第二标段中标人服务要求相关承诺的公示。4、评标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详细评审不公。现依法申请撤销《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柴油货车在线监控OBD安装项目投诉处理决定》(商财购投〔2022〕XX号)。
被申请人称:2022年4月12日,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对“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柴油货车在线监控OBD安装项目”的投诉,经过调查核实和论证,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商财购投〔2022〕XX号投诉处理决定,认为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处理决定现已生效。针对申请人的复议事项,被申请人进行了认真的调查核实和论证,在此基础上作出商财购投〔2022〕XX号投诉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商丘市人民政府予以维持。
经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拟定《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柴油货车在线监控OBD安装项目招标文件》(商政采〔2022〕XX号),于2022年2月21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商丘市政府采购网》、《商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平台》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2年3月23日开评标。2022年3月28日,申请人针对中标结果向招标代理机构某某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和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提出了质疑,2022年4月1日,招标代理机构某某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和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对质疑进行了回复。申请人对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22年4月6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2022年4月11日,被申请人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论证,2022年4月12日,被申请人受理投诉,并于2022年4月13日作出《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柴油货车在线监控OBD安装项目投诉处理决定》(商财购投〔2022〕XX号),被申请人认为投诉不成立。2022年5月16日,申请人不服上述处理决定,向本机关申请复议。
另查明:2022年3月31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柴油货车在线监控OBD安装项目结果公告的补充公告》在《商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河南省政府采购网》等相关网站发布,补充公告中公示了中标标的规格型号、服务要求及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机关认为: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被申请人发布的《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柴油货车在线监控OBD安装项目结果公告》及《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柴油货车在线监控OBD安装项目结果公告的补充公告》中,已包含了相关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标的规格型号、价格、服务要求等内容。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87号)第六十九条规定:“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评分及排名情况已在《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柴油货车在线监控OBD安装项目结果公告》中公示。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后,经组织专家论证,认定评标委员会评审的业绩得分符合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投诉事项不成立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柴油货车在线监控OBD安装项目投诉处理决定》(商财购投〔2022〕X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