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411400005837168X-szfbgs1-00000256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22-06-29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商政复决〔2022〕80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商政复决〔2022〕80号
申请人:蒋某甲。
申请人:蒋某乙。
申请人:蒋某丙。
申请人:蒋某丁。
被申请人: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商丘市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商人社工伤不受字〔2022〕XX号),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是: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商丘市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商人社工伤不受字〔2022〕XX号)。
申请人称:胡某某于2020年11月起在商丘某某环境卫生有限公司从事清洁工工作,负责清扫XX东路与XX路交叉口附近道路直至死亡时止,胡某某的中原银行卡客户明细对账单可对此事实予以佐证,且胡某某死亡后商丘某某环境卫生有限公司仍向其发放尚欠工资,以上证据足以说明胡某某与商丘某某环境卫生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12月4日14时18分许,胡某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胡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胡某某死亡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虽然胡某某死亡时已达61岁,但劳动法只规定禁止录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没有规定劳动者的年龄上限。对于超过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退休待遇者,将他们置于劳动法的保护之下是符合我国的立法精神的。胡某某在与商丘某某环境卫生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之前,一直务农,身份上亦属于农民工,没有参加社会保险,更没有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且胡某某具备完全劳动能力,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被申请人称:2021年12月4日14时18分许,邵某某驾驶豫NXX号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沿豫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由东向西行驶过道路的胡某某驾驶的XX牌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胡某某受伤将抢救无效死亡。申请人认为胡某某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向被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举证材料显示胡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年满61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胡某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商丘某某环境卫生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胡某某系城镇居民,故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商丘市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商人社工伤不受字〔2022〕XX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商丘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经查:胡某某于1960年5月出生,2020年11月起在商丘某某环境卫生有限公司工作,从事清扫工工作。2021年12月24日14时18分许,邵某某驾驶豫NXX号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沿豫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由东向西行驶过道路的胡某某驾驶的XX牌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胡某某受伤将抢救无效死亡。2022年4月1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认定胡某某死亡为工伤。被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工伤申请材料后,认为胡某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商丘某某环境卫生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于2022年4月19日作出的《商丘市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商人社工伤不受字〔2022〕XX号),不予受理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不服上述不予受理决定向本机关申请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胡某某于1960年5月出生,系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XX办事处居民,2020年11月起在商丘某某环境卫生有限公司工作,从事清扫工工作。因胡某某入职时已经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故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虽然胡某某在商丘某某环境卫生有限公司处工作,受其管理,并从商丘某某环境卫生有限公司处领取报酬,但其与商丘某某环境卫生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之规定,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的材料不能证明胡某某与商丘某某环境卫生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作出的《商丘市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商人社工伤不受字〔2022〕XX号),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商丘市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商人社工伤不受字〔2022〕X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