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411400005837168X-szfbgs1-00000259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22-07-15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商政复决〔2022〕87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商政复决〔2022〕87号
申请人:马某某。
被申请人: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
第三人:瞿某某。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商睢公(宋集)不罚决字〔2022〕XX号),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是: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商睢公(宋集)不罚决字〔2022〕XX号)。
申请人称:第三人首次与申请人沟通取装修工具是在2021年10月24日,并非《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里记载的2021年9月份。第三人在拥有申请人及申请人家属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没有进行沟通并征得同意,就擅自翻墙进入申请人家中,窃取装修工具。2022年2月28日前,申请人已为新房定好家具,已有人在新房居住,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房屋处于无人居住状态属事实认定错误。第三人在申请人不知情情况下,擅自进入申请人居住的家中,盗取申请人合法占有、保管的电锯等装修工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应予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却认为第三人行为不属于盗窃而不予行政处罚错误。
被申请人称:2021年9月份以来,马某甲(申请人之父)雇佣第三人为其新房(无人居住)装修房子,因工程进度问题双方存在矛盾,第三人多方联系马某甲想拿回装修工具。2022年2月8日,第三人到马某甲住的老房子去拿工具,马某甲未在家中,第三人又去正在装修的新房,新房子家中无人,后第三人在邻居的见证下,进入马某甲院内,将自己装修用的电锯、气泵等工具在马某甲邻居的帮助下将工具拿走。以上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佐证。2022年3月31日,被申请人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商睢公(宋集)不罚决字〔2022〕XX号)。被申请人作出的被复议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裁量适当,请求商丘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在行政复议期间未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查:2021年9月,申请人之父马某甲雇佣第三人瞿某某装修新房。2022年3月2日16时,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宋集派出所接到马某甲报警电话,称其在睢阳区宋集镇XX村的住宅被第三人非法侵入。同日,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宋集派出所受案调查,并对马某甲、第三人、马某甲邻居进行调查询问。被申请人经调查了解,马某甲与第三人因装修进度问题,双方存在矛盾。2022年2月28日,第三人在申请人家人不在家的情况下自行翻墙进入涉案房屋,将其本人的装修工具取回,涉案房屋正在装修期间,尚无人居住。2022年3月31日,被申请人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商睢公(宋集)不罚决字〔2022〕XX号)。2022年5月30日,申请人不服上述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本案中,申请人之父马某甲报警称,第三人未经同意进入涉案房屋拉走第三人自己的装修工具的行为属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经审查,涉案房屋正在装修期间,尚无人居住。申请人之父雇佣第三人装修涉案房屋,第三人进入涉案房屋的目的是将留在涉案房屋里的第三人自己的装修工具拿走,并非扰乱申请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申请人复议申请书中主张第三人未经同意进入房屋拉走第三人自己的装修工具的行为属于盗窃,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第三人作出行政处罚。第三人进入涉案房屋的目的是将留在涉案房屋里的第三人自己的装修工具拿走,其主观上也不具有盗窃的故意。综上,虽然第三人未经申请人及其家人同意即进入涉案房屋并拉走装修工具的行为不妥,但并不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及盗窃。被申请人在依法履行受案、调查取证、询问、告知等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第三人瞿某某不予行政处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商睢公(宋集)不罚决字〔2022〕XX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商睢公(宋集)不罚决字〔2022〕XX号)。
申请人及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