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411400005837168X-szfbgs1-00000261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22-07-13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商政复决〔2022〕84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商政复决〔2022〕84号
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商示办依复〔2022〕第XX号),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公开内容,于2022年6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商示办依复〔2022〕第XX号),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公开内容。
申请人称:申请人得知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3月21日出具《授权书》,授权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局作为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政道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施机构,依法选定社会资本方,在项目实施期间进行监管和具体协调管理,代表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执行协议洽谈、履行事宜。2017年申请人从中国某某有限公司承包了示范区市政道路中XX路、XX路路基的劳务分包施工,项目竣工报结算材料后,某某局一直不予结算。申请人于2022年3月30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XX路、XX路劳务分包工程结算信息,被申请人签收后,于2022年4月2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商示办依复〔2022〕第XX号),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非本单位制作且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申请人认为XX路、XX路均系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政道路,且该项目采用PPP模式实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属于县级政府应主动公开的设计市政建设的政府信息。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告知负责该信息公开的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经申请人了解,XX路、XX路项目已经被申请人结算审核。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商示办依复〔2022〕第XX号)不符合法律规定和事实,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指政府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范围,故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商示办依复〔2022〕第XX号),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
经查:2022年3月29日,申请人以邮政特快专递(单号:XX)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政道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XX路路基工程劳务分包标段的施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监理资料;2.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政道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XX路路基工程劳务分包标段的施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监理资料;3.实施机构对两条道路建设的政府付费情况。2022年3月30日,被申请人签收了上述邮件。2022年4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商示办依复〔2022〕第XX号)并送达申请人,2022年6月6日,申请人不服上述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在收到该信息公开申请后,按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复议答复书,告知其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非被申请人制作,且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已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义务,被申请人所作被复议答复内容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商示办依复〔2022〕第X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