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411400005837168X-szfbgs1-00000264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22-07-25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商政复决〔2022〕91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商政复决〔2022〕91号
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商丘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商)应急罚〔2022〕XX号),于2022年6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是: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商)应急罚〔2022〕XX号)。
申请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有听证权利,导致申请人无法申请听证,影响了申请人的权利,属于严重程序违法。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商)应急罚〔2021〕XX号)严重程序违法,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商丘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河南省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行政执法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一)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商)应急罚〔2022〕XX号)罚款数额为45000元,不属于较大数额罚款,不符合听证条件。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0日向申请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商)应急罚告〔2022〕XX号),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被申请人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经查:2022年3月30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申请人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位于该公司北部位置的污水池(有限空间),污水处理池在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参考目录(安监总厅管四〔2015〕56号附件)之内,污水处理池属于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申请人提供不出有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2.未提供出2022年1-3月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相关材料。同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3月3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下发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商)应急责改〔2022〕XX号),责令申请人限期整改上述违法行为。2022年4月2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商)应急罚告〔2022〕XX号),告知申请人其违法事实及拟给予处罚,并告知申请人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2022年4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商)应急罚〔2022〕XX号),决定对申请人合并处4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2年6月8日,申请人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申请人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未制定应急预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前未告知申请人听证权利是否程序违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数额;没有规定数额的,其数额对个人罚款为2万元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为5万元以上。”《河南省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执法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一)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根据上述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合并处以4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未告知申请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未违反上述规定,被申请人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商)应急罚〔2022〕XX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商)应急罚〔2022〕X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