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411400005837168X-szfbgs1-00000265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22-07-28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商政复决〔2022〕93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商政复决〔2022〕93号
申请人:钟某某。
被申请人: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至今未对其举报的案件作出处理决定,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是: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起的举报案件作出处理决定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月15日通过信件向被申请人举报登记证编号为豫食作坊(睢)登字(坞)〔2020〕第(XX)号的生产者违法,请求依法查处。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7日收到申请人递交的举报材料,但至今未对申请人的举报案件作出处理。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起的举报案件作出处理决定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8日接到申请人举报称,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0日在超市购买了一袋精制粉丝,登记证编号为豫食作坊(睢)登字(坞)〔2020〕第(XX)号,发现该产品仅标注生产地址为河南省商丘市,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和具体、准确的生产地址,也没有产品的执行标准。被申请人将该来函举报输入到河南市场监管投诉平台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将该举报分送至经营者所在地睢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睢阳区市场监管工作人员于2022年1月19日前往商丘市睢阳区坞墙乡XX村XX庄,对商丘市睢阳区某某粉条加工厂进行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经查,该单位生产经营的精致粉条包装内配有合格证,合格证未标注联系方式、生产者、生产地址,其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睢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该单位负责人给予警告。综上,请求依法予以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查:2022年1月18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来函投诉举报,称其于2021年12月30日在超市购买了一袋精制粉丝,登记证编号为豫食作坊(睢)登字(坞)〔2020〕第(XX)号,发现该产品仅标注生产地址为河南省商丘市,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和具体、准确的生产地址,也没有产品的执行标准。2022年1月18日,被申请人将该举报分送至经营者所在地商丘市睢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2022年1月19日,商丘市睢阳区市场监管工作人员前往商丘市睢阳区坞墙乡XX村XX庄,对商丘市睢阳区某某粉条加工厂进行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该单位生产经营的精致粉条包装内配有合格证,合格证未标注联系方式、生产者、生产地址,其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睢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该单位负责人给予警告。但商丘市睢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将举报案件受理情况及时告知申请人。2022年6月16日,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起的举报案件作出处理决定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诉举报分送有处理权限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8日接到申请人来函举报,并在当日及时将该举报线索分送至经营者所在地商丘市睢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举报案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无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本案被申请人管辖。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分送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并无不当,针对申请人的举报案件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相应职责。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举报案件作出处理决定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对举报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没有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