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411400005837168X-szfbgs1-00000281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22-06-29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商政复决〔2022〕82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商政复决〔2022〕82号
申请人:赵某某。
被申请人:商丘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住所:富商大道与北海路西200米路南。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商城公(张)行罚决字〔2022〕XX号),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申请,自愿要求撤回其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