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411400005837168X-szfbgs1-00000282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22-06-28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商政复决〔2022〕78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商政复决〔2022〕78号
申请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将投诉举报事项办结结果告知申请人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限期书面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办结结果。申请人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是:确认被申请人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将投诉举报事项办结结果告知申请人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限期书面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办结结果。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12月8日向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在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某某副食经营部开设的拼多多网店购买到的“龙廿粉丝”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12月16日将该举报投诉分送被申请人的内设机构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办公室调查处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该案件应已办结。然而,被申请人至今没有将该案件的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不服,请求商丘市人民政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查:2021年12月13日,申请人向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称其在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某某副食经营部于拼多多开设的网店购买到的“龙廿粉丝”,该产品并非地理标志产品“龙口粉丝”,却故意将“廿”字标示似“口”字,使用易产生误解的名称,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产品。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作出《消费者投诉分送情况告知书》(商示监〔2021〕第XX号)送达申请人。2022年6月20日,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将投诉举报事项办结结果告知申请人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限期书面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办结结果。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根据上述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依法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定职责。本案中,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予以处理并回复,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明显不属于被申请人法定职责,故申请人的申请复议事项也不属于被申请人法定职责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