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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11400005837168X-szfbgs1-00000291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9-26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商政复决〔2022〕115号 所属主题: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商政复决〔2022〕115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9-26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孙某某。

  被申请人: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3日作出的《孙某某投诉书的回复》,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3日作出的投诉处理结果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7年2月13日在商丘市梁园区某某镇购买了商丘某某有限公司开发的某某新型农村社区小区工程项目“某某小区”一套房产。申请人于2020年发现该楼房为违法建筑,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开工证》和《销售(预售)许可证》,属于非法用地、非法建筑,且该房屋未通过消防、质量安全验收即出售,被投诉人的行为违法。申请人认为,投诉人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被投诉人应当因欺诈行为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某某镇人民政府带头违法开发小产权,对外公开销售,损害购房者利益,影响城市健康发展。申请人于2021年6月15日向被申请人就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3日作出答复。被申请人答复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国务院令第116号《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被申请人认为该投诉举报案件不归其管理,是对法律的曲解。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本案中,申请人诉求是所购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房退款,诉求不成进而举报房屋建设过程违法,其退房退款诉求属于民事纠纷,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不会对其民事权利造成实质影响,申请人不属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其与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不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申请人所购房屋性质属于“新农村开发项目”,应当由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理。申请人购买的房屋系商丘市梁园区某某镇、商丘某某有限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新农村项目,该小区房屋性质属于“小产权房”。根据《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乡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乡级村镇建设管理机构负责。被申请人针对“新农村开发项目”房屋建设无监管权限,至于开发商在建设“某某小区”时,是否属具备开发建设条件,是否存在非法用地和非法建筑的情况以及该小区房屋的消防、质量等是否通过安全验收等事项,被申请人均未参与,均不知情。投诉人应当请求张阁镇政府进行处理。

  申请人应当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纠纷。申请人与张阁镇某某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指挥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对申请人提出的开发商偷工减料、房屋不合格,房屋存在严重裂缝、塌陷等质量问题,系民事纠纷,申请人可通过民事诉讼渠道进行维权。

  经查:2021年6月15日,申请人以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封投诉举报书,要求被申请人依法组织调解,责令相关被投诉方退还购房全款,并赔偿投诉人损失,并依法对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2021年11月2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12月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商政复决〔2022〕84号),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予以处理。2022年7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孙某某投诉书的回复》,2022年7月27日,被申请人不服上述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实施办法所称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住房保障、城乡规划、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村镇建设、标准定额、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墙材革新、住房公积金、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书反映相关单位违反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城乡规划等问题并要求查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行为,实际上是申请人就相关问题情况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机构不予受理,登记后予以存档:……(一)不属于主管部门法定职责范围的……(五)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本案中,申请人在举报中请求被申请人依法组织调解,责令被投诉举报人退还购房全款并赔偿损失,要求相关被举报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举报请求明显不属于被申请人法定职责,建议其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维护权益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本机关于2021年12月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商政复决〔2022〕84号),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予以处理,被申请人迟于2022年7月13日作出被复议回复,明显超出法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2022年7月13日作出的《孙某某投诉书的回复》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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