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411400005837168X-szfbgs1-00000293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22-09-24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商政复决〔2022〕112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商政复决〔2022〕112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日作出的《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是: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日作出的《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2年3月15日,被申请人发布了关于拟收回申请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告,申请人提出异议并申请听证。2022年4月1日,被申请人组织申请人、睢阳区房屋征收办、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召开了听证会。申请人发表了如下听证意见:一、涉案土地不在《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睢阳区某某路拓宽升级改造项目二期工程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商睢政〔2016〕XX号)征收范围内;二、评估报告仅对土地上房屋进行评估,对除房屋外的大量净空地并未进行评估、补偿,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时,申请人从未收到评估报告原件;三、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主体是孟某某,土地权利人张某某未在协议上签字。另,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签订时间为2016年11月9日,涉案评估报告出具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房屋拆迁在前,评估报告出具在后,申请人对评估报告真实性有异议。请求商丘市人民政府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日作出的《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搜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第五十八条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自然资源管理行政部门,具有作出被复议收回决定的法定职责。涉案土地上房屋于2016年2月23日经《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睢阳区某某路拓宽升级改造项目二期工程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商睢政〔2016〕XX号)批准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睢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和商丘市睢阳区住房保障中心分别于2022年2月21日、2022年4月19日出具《关于对张某某商国用(2015补)第XX号土地补偿到位证明》,证明该宗土地地上建筑物已拆迁完毕、补偿到位。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5日公开发布《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拟收回张某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公告期间张某某对土地补偿提出异议,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日召开听证会,联合房屋征收补偿部门向张某某代理人告知了收回该宗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和陈述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等有关法律法规,被申请人报请市政府收回张某某《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国用(2015补)第XX号)证载使用权面积2952.33平方米(合4.43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注销土地登记。经《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张某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商政文〔2022〕XX号)批准后,被申请人作出《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并依法送达,依法收回张某某《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国用(2015补)第XX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注销土地登记。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收回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商丘市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查: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4日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国用(2015补)第XX号)。睢阳区人民政府为实施某某路拓宽升级改造道路建设,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睢阳区某某路拓宽升级改造项目二期工程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商睢政〔2016〕XX号),对某某路以西、某某路以东,某某路拓宽升级改造项目二期工程范围内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征收,申请人房屋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2022年2月21日,商丘市睢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出具了《关于张某某商国用(2015补)第XX号土地补偿到位证明》。2022年3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拟收回证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被申请人将上述拟收回公告送达申请人,在申请人涉案房屋处进行了张贴公告,并在2022年3月17日的《商丘日报》上进行公告。2022年4月1日,因张某某提出异议,被申请人组织召开了听证会。2022年4月19日,商丘市睢阳区住房保障中心出具《关于张某某商国用(2015补)第XX号土地补偿到位证明》,证明涉案宗地已拆迁完毕补偿到位。2022年5月10日,被申请人向商丘市人民政府提交了《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收回张某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商自然资〔2022〕XX号)。2022年5月17日,商丘市人民政府作出《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张某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商政文〔2022〕XX号)。2022年6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决定收回张某某使用的某某路东侧、某某路北侧《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国用(2015补)第XX号)证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使用权面积2952.33平方米。被申请人将上述收回决定送达申请人,并在2022年6月6日的《商丘日报》上进行公告。2022年7月29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被复议收回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本案中,因实施道路建设改造工程的需要,睢阳区人民政府依法将申请人涉案土地上房屋予以征收,睢阳区房屋征收部门对涉案土地上房屋拆迁完毕并补偿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涉案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后,被申请人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被申请人在决定收回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前,作出《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拟收回证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告知拟收回国有土地的位置及相对人申请听证的权利等,并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听取申请人的陈述申辩。经报请商丘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被申请人作出《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并进行公告。被申请人作出的《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日作出的《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