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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11400005837168X-szfbgs1-00000294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8-11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商政复决〔2022〕98号 所属主题: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商政复决〔2022〕98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8-11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孙某某。

  被申请人: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3日作出的《孙某某申请行政复议回复》,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申请,自愿要求撤回其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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