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411400005837168X-szfbgs1-00000297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22-09-28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商政复决〔2022〕125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商政复决〔2022〕125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商公(交)行罚决字〔2022〕XX号),于2022年8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是: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商公(交)行罚决字〔2022〕XX号)。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7月19日1时14分驾驶鲁AXX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平原路建设路至民主路时,被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例行检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为由,对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商公(交)行罚决字〔2022〕XX号)。被申请人执法时协警参与拦车以及对申请人进行酒精测试的执法行为,执法主体存在问题。协警无执法权,协警参与执法属于超越职权。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使用的酒精测试仪的准确性有异议,不认可其检测结果。被申请人用酒精测试仪对申请人进行检测时,在没有更换新吹嘴的情况下,仅让申请人吹了一次,就认定申请人饮酒驾驶。如被申请人不能提供现场检测使用的酒精测试仪的《检定证书》,则由该仪器检测出的数据不能作为认定饮酒驾驶的证据,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应予以撤销。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执法时未佩戴执法记录仪,违反了《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商公(交)行罚决字〔2022〕XX号)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2022年7月18日,交警一大队平原中队人员在正式民警的带领下在平原路地下道设卡查处交通违法。7月19日01时14分许,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豫AXX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此,对其进行酒精测试后,酒精测试仪显示数值为47mg/100ml,申请人在酒精测试结果单上无异议签名。申请人酒精测试数值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民警现场制作了编号为411402-XX的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申请人现场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没有提出异议,在凭证上勾选无异议并签署姓名。被申请人执法主体具有执法资格,辅警协助民警可以进行拦截检查车辆,被申请人提交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酒安8000T)检定证书、执法视频等相关证据、民警出具当时的事情经过等证明材料,能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商公(交)行罚决字〔2022〕XX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请求商丘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经查:2022年7月18日,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平原中队在平原路地下道设卡查处交通违法。2022年7月19日01时14分许,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鲁AXX的小型汽车行驶至上述地点。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酒精测试后,酒精测试仪显示数值为47mg/100ml,申请人在酒精测试结果单上进行无异议签名。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当场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11402-XX),采取扣留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申请人在上述凭证上签名。2022年7月2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并制作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其违法事实及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笔录显示申请人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不提出陈述、申辩、听证。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商公(交)行罚决字〔2022〕XX号)并送达申请人。2022年8月3日,申请人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本案中,申请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法民警查处,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现场执法视频可知,被申请人民警依法对申请人进行了呼气酒精测试,并当场告知数值,告知申请人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申请人自认饮酒的事实,且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及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均当场表示无异议,并在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上签名确认。另被申请人提交的某某计量科学研究院作出的《检定证书》(编号XX),被申请人使用的酒安8000T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定结论为合格,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使用的酒精测试仪准确性异议不能成立。被申请人依照程序规定告知其违法行为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告知申请人有权要求听证,申请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未要求听证。后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商公(交)行罚决字〔2022〕X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