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繁體版
适老版 | 无障碍阅读
智能问答
站群导航

市政府

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

县(市、区)政府

商丘互联网举报

中国政府网 河南省政府网 商丘市政府网

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索引号: 11411400005837168X-szfbgs1-00000299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8-08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商政复决〔2022〕96号 所属主题: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商政复决〔2022〕96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8-08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蔺某某。

  被申请人:柘城县人民政府。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被复议行政行为是柘城县人民政府于1997年11月6日作出的《关于县某某公司与曹某某土地使用权纠纷的处理决定》(柘政〔1997〕XX号)。经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得知,1998年,柘城县商业局不服该土地处理决定,向柘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一审、二审、再审等程序,最终法院生效判决维持了柘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该柘政(1997)XX号处理决定。蔺某某、贾某某和安某某不服该处理决定,于2018年8月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一审、二审程序,2019年5月2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行终XX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蔺某某、贾某某和安某某的起诉。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县某某公司与曹某某土地使用权纠纷的处理决定》(柘政〔1997〕XX号)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经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起诉,申请人针对被复议处理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8日        


【打印正文】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