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411400005837168X-szfbgs1-00000299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22-08-08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商政复决〔2022〕96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商政复决〔2022〕96号
申请人:蔺某某。
被申请人:柘城县人民政府。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被复议行政行为是柘城县人民政府于1997年11月6日作出的《关于县某某公司与曹某某土地使用权纠纷的处理决定》(柘政〔1997〕XX号)。经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得知,1998年,柘城县商业局不服该土地处理决定,向柘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一审、二审、再审等程序,最终法院生效判决维持了柘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该柘政(1997)XX号处理决定。蔺某某、贾某某和安某某不服该处理决定,于2018年8月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一审、二审程序,2019年5月2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行终XX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蔺某某、贾某某和安某某的起诉。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县某某公司与曹某某土地使用权纠纷的处理决定》(柘政〔1997〕XX号)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经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起诉,申请人针对被复议处理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