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411400005837168X-szfbgs1-00000301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22-08-11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商政复决〔2022〕99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商政复决〔2022〕99号
申请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7月25日作出的《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黄某某投诉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某某副食商行办理情况说明》,于2022年8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2022年7月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一份《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黄某某投诉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某某副食商行办理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是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案件已履行法定职责一事所作出的解释说明,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