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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11400005837168X-szfbgs1-00000305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10-21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商政复决〔2022〕138号 所属主题: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商政复决〔2022〕138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0-21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古宋派出所。

  第三人:纪某某。

  第三人:赵某某。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商睢公(古宋)行罚决字〔2022〕XX号),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是: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商睢公(古宋)行罚决字〔2022〕XX号)。

  申请人称:2022年3月18日上午,申请人到平安花园办事处询问拆迁补偿款等问题。第三人纪某某、赵某某接村支部书记电话后来到办事处,并在办事处对申请人打骂。申请人报警后离开,第三人纪某某、赵某某追赶并继续辱骂申请人,后第三人赵某某和纪某某揪着申请人头发将其摁倒在下水道井盖上,并击打申请人头部。第三人纪某某、赵某某的行为皆是村支部书记指使撺掇,他们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给申请人及申请人家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和名誉损害。平安社区二楼及平安花园大门摄像头的监控记录可以证明申请人并未对第三人纪某某、赵某某进行辱骂,是第三人纪某某、赵某某对申请人进行打骂,申请人是受害者,不应受到行政处罚,请求商丘市人民政府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商睢公(古宋)行罚决字〔2022〕XX号)。

  被申请人称:2022年3月18日上午10时许,申请人与第三人纪某某、赵某某因家庭琐事在睢阳区某某社区办公室内发生争吵,互相辱骂,第三人纪某某将一杯水泼到申请人身上,后双方离开社区办公室到某某路与某某路交叉口东北角再次发生争吵,第三人赵某某抓了申请人的手一下并对申请人进行辱骂。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被申请人办案民警经依法询问双方当事人及相关证人,查明申请人存在公然侮辱第三人纪某某、赵某某的违法事实。根据第三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以侮辱他人作出罚款贰佰元处罚决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请求商丘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在行政复议期间未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查:2022年3月18日,申请人与第三人纪某某(申请人婆婆)、第三人赵某某(申请人公公)在商丘市睢阳区某某社区办公室内发生争吵,后双方互相谩骂。2022年5月31日15时许,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报警称其被婆婆辱骂。2022年6月2日,被申请人对上述案件进行受案调查。2022年6月23日,被申请人经对双方当事人、证人等进行询问、调查,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与第三人纪某某、赵某某争吵的过程中,存在侮辱第三人纪某某、赵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于2022年7月14日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申请人拒绝签字。2022年7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商睢公(古宋)行罚决字〔2022〕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商睢公(古宋)行罚决字〔2022〕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商睢公(古宋)行罚决字〔2022〕XX号),对申请人、第三人纪某某、赵某某以侮辱他人分别处以罚款二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送达处罚决定时申请人拒绝签字。2022年8月24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商睢公(古宋)行罚决字〔2022〕XX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本案中,结合案涉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证实申请人与第三人纪某某、赵某某因家庭纠纷发生争吵,相互辱骂,申请人侮辱第三人纪某某、赵某某的违法事实成立。被申请人在依法履行受案、调查取证、询问、延期、行政处罚前告知等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商睢公(古宋)行罚决字〔2022〕XX号)。

  申请人及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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