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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11400005837168X-szfbgs1-00000311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9-28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商政复决〔2022〕127号 所属主题: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商政复决〔2022〕127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9-28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郭某某

  被申请人: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11403-120XXXXXXX),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申请,自愿要求撤回其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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