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411400005837168X-szfbgs1-00000311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22-09-28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商政复决〔2022〕127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商政复决〔2022〕127号
申请人:郭某某
被申请人: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11403-120XXXXXXX),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申请,自愿要求撤回其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