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411400005837168X-szfbgs1-00000314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22-10-16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商政复决〔2022〕130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商政复决〔2022〕130号
申请人:胡某某。
申请人:于某某。
被申请人: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周集乡人民政府。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并公开所申请政府信息的不作为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于2022年9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并公开所申请政府信息的不作为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周集乡某某村村民,在该村有宅基地两处,面积合计0.83亩,建造了703余平的房屋和厂房,用于居住与服装加工,并依法取得了经营证照。2018年5月,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书,申请人涉案房屋与厂房位于征收范围内。2018年11月,申请人起诉要求撤销房屋征收决定,2020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确认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涉案房屋征收决定违法。2020年12月10日,申请人与周集乡人民政府梁某某书记、周某某乡长、丁某某书记、刘某某主任与申请人就房屋征收补偿达成了货币补偿360万元的合意,并签订了补偿款为360万元的补偿协议。被申请人以补偿协议需要盖章为由,未将补偿协议给予申请人。为获取补偿协议,申请人于2022年6月2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2年6月25日,被申请人签收了上述政府信息申请,且未在一个月的期限内作出答复。被申请人的不作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及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0日签署的补偿数额为360万元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补偿协议书的报批申请文件、批准文件以及备案通知均不存在。被申请人从未和申请人签署过补偿数额为360万元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也没有就该协议书进行过报批、批准、备案。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周集乡人民政府梁某某书记、周某某乡长、丁某某书记、刘某某主任2020年12月10日的出勤记录、值班记录以及工作日志属于被申请人内部事务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针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已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人口头答复。
经查:2022年6月2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内容为:1.申请人就申请人名下的位于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周集乡某某村一组的房屋和厂房与周集乡人民政府梁某某书记、周某某乡长、丁某某书记、刘某某主任于2020年12月10日签署的补偿数额为人民币360万元的补偿协议书。2.申请人与周集乡人民政府梁某某书记、周某某乡长、丁某某书记、刘某某主任于2020年12月10日签署的补偿数额为人民币360万元的补偿协议书的报批申请文件、批复文件以及备案通知。3.周集乡人民政府梁某某书记、周某某乡长、丁某某书记、刘某某主任2020年12月10日的出勤记录、值班记录以及工作日志。申请人标注:所需信息的制定提供方式为纸质,获取信息的方式为邮寄。2022年6月25日,被申请人签收了上述政府信息申请。2022年9月9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对其信息公开申请未予答复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负有在法定期限内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逾期未予答复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规规定。
被申请人自称已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口头答复,但未在复议期间向本机关提交相关材料予以证明,且申请人在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明确选择了所需信息的制定提供方式为纸质,获取信息的方式为邮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即需要被申请人以邮寄的方式向申请人进行书面答复,被申请人所述口头答复的方式不符合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不能视为被申请人已履行了信息公开答复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于本决定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