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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11400005837168X-szfbgs1-00000315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9-28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商政复决〔2022〕114号 所属主题: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商政复决〔2022〕114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9-28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某某副食销售部。

  被申请人:民权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民征公告字〔2022〕XX号),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是: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民征公告字〔2022〕XX号)。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2011年7月6日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从事超市经营活动,经营场所位于民权县北关镇某某省道交叉口处。2021年年初,申请人获悉被申请人拟对申请人的超市实施征收,用于阳新高速公路项目建设。2022年7月21日,申请人为了解涉案土地征收项目的基本信息,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及附件方案”。2022年8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说明》,并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民征公告字〔2022〕XX号)邮寄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批准作出的XX号方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之规定,导致补偿标准明显降低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使申请人长远生计无法得到保障,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经查:2022年7月21日,申请人为了解涉案土地征收项目的基本信息,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及附件方案”。2022年8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说明》,并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民征公告字〔2022〕XX号)邮寄申请人。2022年9月16日,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民征公告字〔2022〕XX号)。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通常情况下,公告只是公示告知行为,其目的是将公告中载明的内容进行告知发布,其本身并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对被告知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本案中,《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民征公告字〔2022〕XX号)只是将自然资源部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的内容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事项等进行了告知发布,没有为被征地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具有可复议性,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应依法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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