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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11400005837168X-szfbgs1-00000316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10-16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商政复决〔2022〕132号 所属主题: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商政复决〔2022〕132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0-16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田某某。

  被申请人:商丘市公安局商务中心区分局。

  第三人:李某某。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商商公(治)行罚决字〔2022〕XX号),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是: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商商公(治)行罚决字〔2022〕XX号)。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第三人通过交友软件认识,多次见面,已是朋友关系。第三人曾邀请申请人到其家中做客,第三人的种种行为让申请人误认为两人有进一步发展的可能,申请人为追求第三人才做出本案中的过当行为,事出有因,不同于无故干扰其他陌生人的恶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所要约束的对象,是针对无事生非、主观恶意的行为人,申请人虽有过当行为,但不应以上述法律来约束。申请人系在校学生,涉世未深,且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已明确表态不再发生此类情形,对申请人进行拘留处罚,必然会对申请人造成很大的生活、学习以及心理影响。在申请人的行为显著轻微的情形下,仅以批评教育足以对申请人进行惩戒,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商商公(治)行罚决字〔2022〕XX号)处罚过重,请求商丘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2022年8月24日,申请人与第三人通过交友软件认识,申请人以与第三人是老乡为由添加当事人微信,并主动约第三人见面,后申请人开始追求第三人,第三人多次明确拒绝。申请人继续对第三人死缠烂打,多次通过微信、手机短信向第三人发送信息干扰其正常生活。后第三人将申请人微信、电话等联系方式拉黑,申请人通过外网私自查找第三人其他社交软件账号,并声称要让第三人无法考研,第三人对此心生恐惧,对第三人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另查明,申请人社交软件soul连天内容显示,申请人聊天对象均为女性,且与其他人聊天也有类似情节。申请人向第三人多次发送信息的行为,确已干扰第三人正常生活,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对申请人处以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妥。

  第三人称: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述均为不实言论,与事实严重不符,申请人对第三人实施了多次违法行为,严重干扰了第三人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申请人既有威胁、干扰第三人正常学习生活的主观恶意,又有蓄意干扰第三人正常生活的客观事实,对第三人身心造成了极大伤害,且未对第三人道歉,丝毫不知悔改。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商商公(治)行罚决字〔2022〕XX号)是完全正确的,请求商丘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经查:2022年8月24日,申请人与第三人通过社交软件soul认识,后申请人添加第三人微信,并主动约第三人见面。申请人多次向第三人表明追求意向,在第三人明确表示拒绝的情况下,申请人仍多次通过微信、手机短信向第三人发送信息骚扰第三人。第三人将申请人微信、电话等联系方式拉黑后,申请人又通过外网私自查找第三人其他社交软件账号及第三人家庭住址,并继续通过微信、手机短信、社交软件等方式发送信息骚扰第三人。2022年9月5日,第三人向商丘市公安局商务中心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报案。2022年9月6日,商丘市公安局商务中心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受案。被申请人办案民警询问了第三人、申请人及第三人母亲,并形成询问笔录,同时收集了申请人发给第三人的骚扰信息截图等证据。2022年9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商商公(治)行罚决字〔2022〕XX号),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三日并的行政处罚,并于同日向申请人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向申请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2022年9月20日,申请人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申请人在第三人对其追求明确表示拒绝的情况下,仍多次通过手机短信、微信等其他社交软件向第三人发送信息骚扰第三人,干扰了第三人的正常生活,其行为已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在履行了受案、传唤、调查取证、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等行政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基于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处罚幅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商商公(治)行罚决字〔2022〕XX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并无不当,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申请人的理由和请求均不能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商商公(治)行罚决字〔2022〕XX号)。

  申请人及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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