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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11400005837168X-szfbgs1-00000320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12-08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商政复决〔2022〕144号 所属主题: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商政复决〔2022〕144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2-08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史某某。

  被申请人: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立案决定,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10月1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是: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9月27日作出的举报编号XX不予立案告知,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9月26日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商丘某某有限公司在拼多多网站销售的“番茄酱挤压瓶”涉嫌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属于形式回复,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属于典型形式告知义务。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2022年9月26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举报商丘某某有限公司在拼多多网站销售的“番茄酱挤压瓶”涉嫌存在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9月26日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1、通过辖区内网查询未在内网上查找到该企业信息;2、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所述被举报人地址实地核查,也未能找到该公司。3、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该企业经营地址为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105国道与纬二路交叉口往西500米产业集聚区内衣城某某楼,故被申请人不具有案件管辖权。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7日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情况。综上,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职责,已在规定的期限内将不予立案情况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的事实与理由不成立,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查:2022年9月26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接到申请人举报,称商丘某某有限公司在拼多多网站销售的“番茄酱挤压瓶”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等。被申请人当日对商丘某某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被举报对象不在被申请人管辖辖区,没有处理权限,无法立案。2022年9月27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情况告知申请人。2022年10月12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做出的不予立案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经与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投诉举报平台核实,申请人长期通过购买商品,以所购买的商品存在问题为由向市场监管部门提起大量投诉举报。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从申请人提供的12315平台举报页面和举报信内容看,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的情况属于“举报”。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维护的是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而非申请人的个人利益。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在法定期限内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经调查被举报人经营地址不在被申请人管辖辖区,被申请人没有处理权限。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后,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不立案情况告知申请人,履行了市场监管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不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另,申请人长期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大量投诉举报,其明显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的消费者,也不是基于保护其自身合法权益为目的申请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目的具有非正当性,属于滥用行政复议权利,不具有利用国家行政复议制度加以解决的实际价值和必要性,应依法不予受理。综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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