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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11400005837168X-szfbgs1-00000324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12-08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商政复决〔2022〕148号 所属主题: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商政复决〔2022〕148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2-08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11403-XX号),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是: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11403-XX号)。

  申请人称:2022年10月16日,申请人从豫苑路与华商大道交叉口东南角一工地出门至红绿灯处,豫苑路左转为绿灯,由南向北左转弯驶入华商大道,行驶到中州南路红绿灯处后,从后方驶来一辆警车将申请人拦下,称申请人在豫苑路与华商大道交叉口由东向西闯红灯,并有执法记录仪为证。申请人是从豫苑路与华商大道交叉口东南角一工地出来左转,记录仪也显示车身左转。请求撤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11403-XX号)。

  被申请人称:2022年10月16日,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开发区中队在正式民警的带领下在华商大道与创新路交叉口设卡查处交通违法行为,9时16分许,申请人驾驶牌号为“豫NXX”的大型汽车沿华商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此,未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民警查处了申请人违反交通信号灯同行的交通违法行为,现场制作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11403-XX号),申请人现场对其违法行为没有提出异议,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11403-XX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请求商丘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经查:2022年10月16日,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开发区中队在正式民警的带领下在华商大道与创新路交叉口设卡查处交通违法行为。9时16分许,申请人驾驶牌号为“豫NXX”的大型汽车沿华商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此,未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民警查处了申请人未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行驶的违法行为,现场制作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11403-XX号),给予申请人罚款200元的处罚,申请人现场对其违法行为没有提出异议,并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2022年10月19日,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该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执法记录仪显示,申请人驾驶牌号为“豫NXX”的大型汽车沿华商大道由东向西行驶,未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在查处现场对当场制作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11403-XX号)签字确认未提出异议。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11403-XX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11403-X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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