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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11400005837168X-szfbgs1-00000394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1-18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商政复决〔2023〕3号 所属主题: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商政复决〔2023〕3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1-18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作出书面答复,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民权县XX街道办事处居民,于2022年9月22日以EMS方式(单号:XX)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XX街道办事处XX南侧土地涉及的信息。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4日签收了上述申请,但至今仍未予以书面答复。被申请人逾期未作出答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应当确认被申请人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2年9月28日通过电话与申请人沟通,告知申请人因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民权县土地征收相关信息,被申请人指定民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申请人公开,被申请人不再向申请人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予以认可。申请人就同意公开事项已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作为协作单位,于2022年10月10日向商丘市人民政府回复了《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依申请公开协办通知的回复意见》,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进行了答复。综上,申请人的权利已经得到保障,申请人也已知悉相关政府信息的内容,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指定属地县局对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并告知了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请求商丘市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查:2022年9月22日以EMS方式(单号:XX)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XX街道办事处XX南侧土地涉及的信息。被申请人签收上述申请后未予以书面回复。2022年11月9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对其信息公开申请未予答复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针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根据上述规定,针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事项,无论是否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均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称已通过电话回复的方式对信息公开申请事项进行了处理,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与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表中要求的回复方式不一致,不能视为被申请人已履行了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于本决定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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