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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11400005837168X-szfbgs1-00000396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2-01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商政复决〔2023〕10号 所属主题: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商政复决〔2023〕10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2-01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是: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152XXX002号码于2022年9月15日9点47分,收到河南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送的营销短信,通过查询得知10XX725号段是河南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正在使用,10XX725号段为河南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正在使用,该公司为该号段的备案持有人,应当对该号段下发的短信承担完全民事责任,该公司向申请人发送营销短信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人格受尊重权、隐私权及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该公司未经申请人允许发送营销短信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三条、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于2022年10月9日通过12315投诉举报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其进行处罚。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0日在12315投诉举报平台告知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该号段为被举报人持有,依法应当对其持有的号段承担责任,其转让公司经营权的行为不影响被举报人作为法人主体承担责任,故该案被申请人依法应当受理。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9日接到申请人举报,2022年10月10日进行调查核实,被举报人河南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转让方河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受让方安徽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其中转让方转让的目标公司中有被举报人河南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转让标的包括甲方目标公司100%股权以及其无形资产,包括该目标公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证书及各种营运资格体系、资质、商标、版权等。被举报人又提供了安徽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短信息业务服务合同和证明,证明了该信息是由深圳市某某网络科技使用安徽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行业短信通道发送。2022年10月18日被投诉举报人又进一步补充提供了有河南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安徽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盖章的情况说明一份,更加说明了该信息发布主体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的事实。

  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自2022年3月28日起,河南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码号10XX725运营主体为安徽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地址位于安徽境内,相关短信发送的主体及实际运营商均不在被申请人管辖辖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0日将不予立案情况向举报人进行了回复。被申请人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查:2022年10月9日,申请人通过12315投诉举报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河南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其发布营销短信。经被申请人调查发现,河南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已2022年3月28日全部转让于安徽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河南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码号10XX725运营主体变更为安徽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相关短信发送的主体及实际运营商均不在被申请人管辖辖区。2022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投诉举报平台向申请人告知不予立案。2022年12月12日,申请人不服不予立案告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0月9日通过12315投诉举报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被申请人示范区分局对申请人的举报材料中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发现被举报事项经营主体不在管辖范围内,故于2022年10月10日作出不予立案告知,并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被申请人已履行了调查核实义务,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向申请人进行告知,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其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0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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