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繁體版
适老版 | 无障碍阅读
智能问答
站群导航

市政府

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

县(市、区)政府

商丘互联网举报

中国政府网 河南省政府网 商丘市政府网

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索引号: 11411400005837168X-szfbgs1-00000398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2-10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商政复决〔2023〕13号 所属主题: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商政复决〔2023〕13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2-10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商丘市公安局豫东综合物流产业集聚区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商物公(治)行终止决字〔2022〕XX号),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是: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商物公(治)行终止决字〔2022〕XX号)违法并撤销,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是不履行其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出决定未依法体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这些证据能证明相关人员涉嫌违法。申请人与吴某英、吴某莲、万某某三人有矛盾。申请人种植的南方丝瓜被吴某英摘走,后吴某英一边用竹竿敲打申请人种植的丝瓜花,一边辱骂,虽未指名道姓,但整个家属院那一两天就我俩有矛盾,且当着我面谩骂。吴某莲在微信电话里威胁、恐吓、命令申请人必须下楼,吴某英、吴某莲在楼下大声嚷嚷,诋毁申请人的名誉权、人格尊严,打扰申请人的生活安宁。万某某事发当晚高声扬言“她就是吃那一路嘞”,恶意诋毁申请人。申请人于2022年9月23日报警,于9月28日收到被申请人出具的《受案回执》,文号为商物公(治)受案字〔2022〕XX号及商丘市物流区张某某被侮辱案。被申请人定案前后矛盾,作出终止调查,否定了最初定性。申请人依法报警,提交给公安机关的证据合法、确凿、真实有效,足以认定。被申请人涉嫌失责失察,对申请人提供的录像、录音、照片、微信语音、截图等刻录的光碟2张、笔录、110执法仪证据视而不见。被申请人单方面认定“没有违法事实”,终止调查,涉嫌枉法认定,被申请人严重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7日对申请人张某某被侮辱案进行受案调查,经调查,吴某莲、吴某英、万某某三人不存在违法事实。2022年9月23日中午11时许,吴某莲在门口遇见申请人,分开时不小心将申请人手机碰掉,不存在主观故意,没有故意损坏财物的违法行为。申请人称吴某莲说其“挂着号呢”,经调查,不存在故意贬低、侮辱他人人格的行为。申请人称吴某英故意打掉其丝瓜并辱骂申请人的行为,经调查,没有故意损坏财物和辱骂他人的违法行为。申请人称万某某说其“她就是吃那一路的”,经调查,万林没有故意贬低、侮辱他人人格的行为,没有辱骂他人的违法行为。

  经查:2022年9月27日17时27分,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报警电话,称其在河南省梁园区某某学院东家属院X号楼过道内因邻里琐事和邻居发生争执,被邻居侮辱诽谤。同日,被申请人对该案进行受案登记,并作出《受案回执》送达申请人。2022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商物公(治)行终止决字〔2022〕XX号),并于同日送达申请人。2022年11月18日,申请人不服上述《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报案后,履行了受理、询问、调查等法定程序,根据调查的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申请人的报案没有违法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被复议《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商物公(治)行终止决字〔2022〕X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0日        


【打印正文】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