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411400005837168X-szfbgs1-00000401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23-02-01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商政复决〔2023〕8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商政复决〔2023〕8号
申请人:司某某。
被申请人: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商示建依复(2022)第XX号),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是: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商示建依复(2022)第XX号),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依法申请公开在河南某某有限公司购买商品房因有质量问题进行投诉举报的业主数量。申请人作为该小区业主,对小区房屋质量问题也有知情权,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目的是便于人民群众监督和阳光透明执法。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事项,没有要求公开业主姓名和商品房具体位置信息,只是数量,不涉及个人隐私,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5条、第16条之规定不予公开属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公开的举报处理结果错误,被申请人不依法给予公开,明显行政不作为,请求商丘市人民政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诉求是所购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维修,并投诉举报要求被申请人对开发商进行查处。申请人要求维修房屋的诉求属于民事纠纷,与被申请人是否查处违法行为没有关联,且河南某某有限公司开发的某某小区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不会对其民事权利造成实际影响,与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不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在河南某某有限公司购买商品房有质量问题进行举报投诉的业主数量,依法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统计信息、内部事务信息,且公开后有可能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故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不予公开。申请人与河南某某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其提出的房屋质量问题要求维修,属于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进行维权。
经查:2022年11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内容为:某某小区业主投诉举报房屋质量问题的数量,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办理结果。2022年11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商示建依复(2022)第XX号),答复主要内容为:“一、关于举报投诉在河南某某有限公司购买商品房有质量问题的处理结果。经查,河南某某有限公司开发的某某小区已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您反映的房屋质量问题可以通过保修解决,我局已经督促河南某某有限公司核实反映的情况,为您保修。二、关于申请在河南某某有限公司购买商品房有质量问题进行举报投诉的业主数量。该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且涉及个人隐私,公开可能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不予公开”。2022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商示建依复(2022)第XX号)邮寄送达至申请人。2022年12月6日,申请人不服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某某小区业主投诉举报房屋质量问题的数量,该项申请实质上是要求被申请人对相关投诉、举报案件情况的信息进行汇总、加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可以不予提供。被申请人作出的被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十六条之规定,该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且涉及个人隐私,公开可能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决定对申请人的该项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公开,被申请人此项答复属适用依据错误,本机关予以指出,但该项答复不予公开的结果并无不当。
申请人申请公开投诉举报的办理结果,被申请人已针对该项申请在信息公开答复中作出回复。该项申请实质上要求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作出处理并告知处理结果,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可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申请人如有投诉举报诉求应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综上,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的告知义务,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虽适用依据错误,但结果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商示建依复(2022)第X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