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411400005837168X-szfbgs1-00000409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23-02-28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商政复决〔2023〕21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商政复决〔2023〕21号
申请人:商丘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商丘市财政局。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12月23日作出的《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信息安全监管系统项目投诉处理决定》(商财购投〔2022〕XX号),于2023年1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是: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信息安全监管系统项目投诉处理决定》(商财购投〔2022〕XX号)。
申请人称:申请人响应文件货物清单中第7-10项报价为0,因采购意向公示清单明确注明第7-10项软件是由部局统一配发实施,所以不属于赠与行为。磋商小组在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下对整个项目进行磋商,经综合评定最终认定申请人为合法供应商。在河南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时,采购人已明确作出回复,其公司的质疑事项不成立。在河南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投诉后,被申请人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论证专家在未遵循采购人2022年9月7日商丘市公安局关于公安交通信息安全监管系统项目采购意向的公示清单的情况下,仅从磋商文件论证,将磋商结果及采购人的质疑回复意见推翻,申请人认为论证结果是片面的、草率的、不严肃的,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是不合理的,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2022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开始受理河南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信息安全监管系统项目”的投诉,经调查核实和组织评审专家论证,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3日根据该项目磋商文件第18页第11.1规定:“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货物主体部分的赠与行为,其磋商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获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认定申请人的响应文件无效。同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认为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被申请人认为,本次采购项目存在磋商文件中的采购需求与采购意向公告不一致的情形,该项目采购意向公告明确告知:“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是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初步安排,具体采购项目情况以相关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在采购及评审过程中应以磋商文件为准,采购意向公告不能作为采购过程评审依据。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商丘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经查:2022年10月17日,商丘市政府采购中心受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委托,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和商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信息安全监管系统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2022年11月15日,商丘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布《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信息安全监管系统项目结果公告》,成交供应商为申请人商丘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投标供应商之一向采购人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书面质疑,2022年11月22日,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书》。2022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信息安全监管系统项目”的投诉,投诉事项为:“成交供应商商丘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成交结果公示货物清单中第7-10项报价为0,属于赠与行为,其磋商应被认定为无效响应”。2022年12月1日,被申请人分别向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商丘市政府采购中心和申请人商丘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发送《投诉答复通知书》。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申请人分别于2022年12月6日、12月8日作出答复。2022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针对河南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事项组织进行专家论证。2022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信息安全监管系统项目投诉处理决定》(商财购投〔2022〕XX号),决定投诉事项成立,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于12月23日送达申请人。2023年1月6日,申请人不服上述投诉处理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本案被申请人商丘市财政局具有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的职责。《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本案中,河南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参加涉案项目竞争性磋商供应商之一有权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被申请人收到该项目投诉后进行受理审查、调查核实,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论证后,查明申请人在分项报价表中FTP软件、数据库软件、信息安全传输交换系统、分布式文件传输系统Flume Agent客户端四项报价均为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二条之规定及该项目磋商文件第18页第11.1规定“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货物主体部门的赠与行为,其磋商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认定申请人的响应文件为无效响应。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事项成立,认定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信息安全监管系统项目投诉处理决定》(商财购投〔2022〕X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