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411400005837168X-szfbgs1-00000422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23-03-31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商政复决〔2023〕29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商政复决〔2023〕29号
申请人:田某某。
被申请人:睢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2月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睢政办依复〔2022〕第XX号),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是: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2年12月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睢政办依复〔2022〕第XX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称:2022年11月22日,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因睢县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征收申请人位于睢县某某大道北侧、某某河东侧的房屋所涉的下列信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并要求被申请人以纸质邮寄的方式提供上述信息。2022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睢政办依复〔2022〕第XX号)。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属于被申请人应当公开的范围。被申请人告知应向睢县城关镇、城郊乡申请,明显不当。请求商丘市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予以答复。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2日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睢县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信息内容为:因睢县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征收申请人位于睢县某某大道北侧、某某河东侧的房屋所涉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经调查核实,被申请人并非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制作或最初获取机关,没有公开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其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睢政办依复〔2022〕第XX号),告知申请人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人申请表中选择的所需信息的提供方式为纸质和邮寄,2022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睢政办依复〔2022〕第XX号)以邮寄的方式发至申请人,信件寄出后,并在第一时间电话告知申请人家属。另,申请人于11月22日同时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包括案涉信息公开申请表在内的四份申请表,另三份申请表申请公开的分别为:1、房屋征收决定;2、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3、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结论、征收意见情况、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被申请人已分别作出了相应答复。综上,被申请人已按照法律规定,向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请求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睢政办依复〔2022〕第XX号)。
经查:2022年11月22日,申请人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因睢县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征收申请人位于睢县某某大道北侧、某某河东侧的房屋所涉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2022年11月22日,被申请人签收了上述信息公开申请。2022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睢政办依复〔2022〕第XX号),并于同日将纸质答复书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答复内容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本机关制作、保存的信息,睢县城关镇、城郊乡可能掌握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建议申请人向相关单位了解获取该信息。2023年1月16日,申请人不服上述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涉案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系睢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制作,被申请人并非制作机关。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睢县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系由睢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制作,被申请人并非制作机关。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被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2年12月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睢政办依复〔2022〕第20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