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411400005837168X-szfbgs1-00000427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23-03-13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商政复决〔2023〕27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商政复决〔2023〕27号
申请人:洪某某。
被申请人: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对其举报奖励申请作出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其举报奖励申请事项作出决定,于2023年2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是:确认被申请人未对其举报奖励申请作出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其举报奖励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7月2日向被申请人实名举报商丘某某有限公司对食品虚假宣传,且提供了虚假宣传违法行为的直接证据,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材料后,立案调查核实并分别作出了商市监处罚〔2022〕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商市监处罚〔2022〕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对商丘某某有限公司罚款2.7万元、2.874万元。申请人于2022年11月4日通过中国邮政快递向被申请人提出了支付举报奖励的申请,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1日签收了申请人的材料,但至今未作出决定。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举报行为符合奖励条件。首先,申请人举报商丘某某有限公司对食品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已查证属实,并作出了行政处罚,已结案。其次,被举报人商丘某某有限公司对食品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且罚款金额超过了5万元,因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给予举报奖励符合《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奖励条件。被申请人在案件结束后未依法将奖励事项告知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奖励申请后至今未作出决定的行为,既违反了《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也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和获得举报奖励的权利,故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2022年7月8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来函举报称,商丘某某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2022年7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立案决定,2022年9月28日对被举报人商丘某某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8741.3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2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通过手机短信(举报人手机号XX)告知申请人不予举报奖励。
2021年12月1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正式实施,但到目前为止,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河南省财政厅并未根据该通知出台配套制度文件,因此无法执行举报奖励。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奖励的日期为2022年11月4日,已不在《河南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有效期内。综上,针对申请人的举报和举报奖励申请,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对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合法合规,请求商丘市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查:2022年7月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商丘某某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实名投诉举报信》,2022年7月8日,被申请人签收。2022年7月21日被申请人对此举报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2年9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商市监处罚〔2022〕XX号),对被举报人商丘某某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8741.3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通过手机短信(举报人手机号XX)的方式告知申请人,对于其举报事项不给予奖励。随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送了手机短信,询问其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在网络公开等问题。2022年11月4日,申请人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支付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对于其举报事项给予奖励,2022年11月21日,被申请人签收了该邮件。2023年2月28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对其举报奖励申请作出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举报人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向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第十五条规定:“负责举报调查办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由举报人申请启动奖励程序。”根据上述办法规定,被申请人负有在接到申请人对商丘某某有限公司对食品虚假宣传的举报后,向申请人予以告知是否予以奖励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2022年7月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商丘某某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申请人在《商丘某某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实名投诉举报信》中有举报奖励诉求,被申请人在2022年9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商市监处罚〔2022〕XX号)后,针对申请人的举报奖励诉求,于2022年10月13日通过手机短信(举报人手机号XX)的方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也随即予以回复,可以认定申请人已接收到并看到了被申请人对其举报奖励事项予以告知的内容。在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履行了告知职责的情况下,对申请人再次提出的《支付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书》未作出决定的行为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