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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11400005837168X-szfbgs1-00000786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5-16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商政复决〔2023〕52号 所属主题: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商政复决〔2023〕52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5-16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马某某等14人。

  被申请人: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是: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3月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3月3日签收,至今未答复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就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事项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3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于2023年9月8日电话和申请人沟通,通知申请人补交相关材料,并于2023年3月18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相关材料,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夏邑县土地征收相关信息,被申请人指定夏邑县自然资源局向申请人公开,被申请人不再向申请人公开,申请人予以认可。综上所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已经得到了履行,申请人也已经知悉了相关政府信息的内容,被申请人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指定属地的县局对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并告知了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查:2023年3月1日,申请人通过邮政EMS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夏邑县2022年度第五批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的有关信息。经查询,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3日已签收上述邮件。2023年4月17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根据上述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答复的相应职责,如认为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也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本案中,申请人通过邮政EMS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夏邑县2022年度第五批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的有关信息。被申请人称已电话联系申请人并告知应向夏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公开涉案政府信息,但未向本机关提交已履行告知职责的相关证据,不能视为被申请人已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综上,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逾期未予答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于20个工作日内针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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