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繁體版
适老版 | 无障碍阅读
智能问答
站群导航

市政府

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

县(市、区)政府

商丘互联网举报

中国政府网 河南省政府网 商丘市政府网

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索引号: 11411400005837168X-szfbgs1-00000787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5-16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商政复决〔2023〕53号 所属主题: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商政复决〔2023〕53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5-16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

  第三人:田某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商睢公(新城)行罚决字〔2023〕XX号),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是: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商睢公(新城)行罚决字〔2023〕XX号),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第三人醉酒后意图对申请人进行猥亵,对申请人不仅殴打,而是寻衅滋事。事发时为深夜,事发地点没有路灯,没有居住人群,第三人要求申请人停车,申请人反抗后就对申请人进行殴打,性质极其恶劣。第三人摸申请人的胸,撕申请人的衣服,申请人将这些行为告知新城派出所,结果却避重就轻认定殴打。事发现场有一家宾馆门外的监控可能拍到第三人对申请人实施犯罪的过程,申请人要求新城派出所调查取证,派出所一直未调取。申请人有第三人将申请人按到骑到申请人身上的视频,却被认定视频中没有实质性的动作,不能作为证据。本案自2022年3月份一直拖到2023年3月份才结案,第三人人品恶劣,有犯罪前科,且本案性质恶劣,第三人系醉酒后寻衅滋事,意图猥亵、强奸申请人,第三人将申请人殴打成轻微伤,应当对第三人的违法行为刑事立案,并赔偿申请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一切费用。

  被申请人称:2022年3月4日23时许,在睢阳区紫荆路与北海路交叉口东200米左右,申请人(出租车司机)与第三人(乘客)因下车位置发生纠纷,后双方在车内互相辱骂,辱骂过程中第三人对申请人进行殴打,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7日受案调查,经依法询问双方当事人,查明第三人对申请人存在殴打的行为。根据第三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被申请人认为第三人的违法行为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1日对第三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请求商丘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在行政复议期间未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2022年3月4日22时50分许,在睢阳区北海路与紫荆路交叉口东200米处,申请人(出租车司机)与第三人(乘客)因下车位置发生纠纷,后申请人报警称被打。2022年3月7日,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新城派出所对上述案件立案调查。被申请人经对违法行为人、受害人、证人等进行询问调查查明,申请人与第三人系因下车位置发生纠纷,后双方在车内互相辱骂,辱骂过程中第三人对申请人进行殴打。2022年3月20日,经商丘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申请人右腕关节皮肤破损构成轻微伤。2023年3月11日,被申请人告知第三人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2023年3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商睢公(新城)行罚决字〔2023〕XX号),并于同日将送达时申请人与第三人。2023年4月19日,申请人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申请人与第三人因出租车下车停靠位置发生纠纷,后双方在车内互相辱骂,辱骂过程中第三人对申请人进行殴打,造成第三人轻微伤。结合案涉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鉴定意见、视频资料等证据材料能够证实第三人殴打申请人的违法事实成立。被申请人在依法履行受案、调查取证、鉴定、行政处罚前告知等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商睢公(新城)行罚决字〔2023〕XX号),对本案第三人予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商睢公(新城)行罚决字〔2023〕X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6日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 
robo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