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411400005837168X-szfbgs1-00000788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23-04-25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商政复决〔2023〕43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商政复决〔2023〕43号
申请人:曹某某。
被申请人:商丘市公安局。
被申请人: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被申请人:商丘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被申请人:商丘市城市管理局。
被申请人:商丘市交通运输局。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联合发布的商公通〔2022〕39号《关于在商丘市区开展电动(燃油)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规范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违法,并予以撤销;依法确认《通告》第四条第二款中第二阶段要求于今年四月一日起执行的禁行区域及禁行车辆违法并予以纠正;依法纠正被申请人越权代替市政府所作的划分禁行区域及禁行车辆的行为;继续允许申请人驾驶在商丘市公安局登记的编号为:商丘CXX号牌电动三轮车在市区道路上行驶。申请人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本案中,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联合发布的《通告》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该《通告》属于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没有为特定对象设定权利义务,属于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公告,不直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