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411400005837168X-szfbgs1-00000790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23-04-19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商政复决〔2023〕40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商政复决〔2023〕40号
申请人:刁某某。
被申请人:虞城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虞城县2013年度第四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本案中,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虞城县2013年度第四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该公告仅仅是将涉案已经批准的《征收土地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进行告知发布,并未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