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411400005837168X-szfbgs1-00000791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23-02-24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商政复决〔2023〕17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商政复决〔2023〕17号
申请人:牛某某。
被申请人: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商市监管示-3〔2022〕第XX号),确认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立案调查处理违法事实并依法奖励举报人,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2月10日收到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的一份《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商市监管示-3〔2022〕第XX号),快递单号为:邮政XX。告知申请人称:我局收到你关于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某某茶行经营的“福鼎白茶寿眉(紧压白茶)”的举报,经检查,我局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违法、错误,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立案调查处理违法事实并依法奖励举报人。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维护的是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而非申请人的个人利益。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并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商市监管示-3〔2022〕第XX号)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履行了市场监管法定职责,其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不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另,从申请人多次通过购买商品、投诉举报等方式牟取奖励的行为可以看出,申请人明显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的消费者。申请人向本机关提起多起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复议申请,其复议目的具有非正当性,属于滥用行政复议权利,不具有利用国家行政复议制度加以解决的实际价值和必要性,应依法不予受理。综上,鉴于申请人不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为目的,大量提起同类型案件以及本案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情况,为减少行政资源的浪费,维护营商环境,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应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