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411400005837168X-szfbgs1-00000792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23-03-03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商政复决〔2023〕23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商政复决〔2023〕23号
申请人:苏某某。
被申请人: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办结投诉举报案件行为违法,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书面告知处理结果,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本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4月1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投诉举报函》,请求被申请人书面受理、告知处理结果、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行政处罚、奖励投诉举报人、责令被投诉举报人退还货款并赔偿等。2023年2月24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告知其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为由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人迟至2023年2月24日申请复议,明显已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