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11400005837168X-szfbgs1-00000798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04-28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商政复决〔2023〕48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商政复决〔2023〕48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是: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行驶时突发腹痛极度不适影响到安全驾驶,不得已选择应急车道较宽停车带处临时停靠解决问题,并开启双闪应急灯,在放置三角警示牌时交警赶到,总计停车时间不超过三分钟,申请人行为符合应急车辆临时停靠使用规定,非故意违章停车,被申请人认定的违法停车事实不清。处罚过程中当值警官全程未下警车,未告知并出示警官证明,警号遮盖未佩戴警帽,未告知所属单位名称。在申请人讲述事实过程中存在对处罚存在异议时,强硬要求申请人签署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对执法人员执法程序和身份资格严重质疑,处罚程序违法,请求依法撤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
被申请人称:2023年3月14日,申请人驾驶车辆在济广高速373公里处,实施了驾驶机动车在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违法代码:4902)的违法行为,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对该违法行为处驾驶证记9分,罚款200元的处罚,被申请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全程录音录像且进行告知程序,处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没有依据。申请人主张违法停车的原因是“突发腹痛极度不适”,执法记录仪视频内容显示当事人在应急车道上厕所,该行为不属于应急车道停车的紧急情况。执法记录仪视频显示,处罚过程中,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中佩戴警用标志,身着警服,驾驶警车,佩戴执法记录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十三条,无需出示警官证等身份证明证件。在处罚前履行了告知程序,听取申请人陈述和申辩,鉴于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没有采信,同时告知其可以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并未强硬要求。综上,请求商丘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
经查:2023年3月14日晚,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京XX的厢式卡车在济广高速373公里处应急车道上停车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民警现场查处。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实施了驾驶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违法代码:4902)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询问调查后,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向申请人告知,并告知其具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场出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决定对申请人处200元罚款,并送达申请人。2022年3月20日,申请人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现场执法记录视频显示,2023年3月14日20:54:59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京XX的箱式货车实施了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应当予以处罚。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称其停车是因为腹痛下车解决生理问题,该情形不属于“紧急情况”可免责情形。被申请人民警执法时身着警服、佩戴警徽和警号及驾驶警车,告知申请人执法单位,已可以表明其警察身份。执法民警未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并未实际影响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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