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411400005837168X-szfbgs1-00000800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23-04-12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商政复决〔2023〕36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商政复决〔2023〕36号
申请人:郑某某。
被申请人: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商市监示〔2022〕第XX号),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决定,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是: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商市监示〔2022〕第XX号),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举报商丘市某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龙口粉丝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6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商市监示〔2022〕第XX号),申请人于2023年2月12日签收。申请人认为该《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未载明不予立案的事实与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系对申请人的举报查处申请作出的否定性评价,对申请人的实体权益产生了负面影响。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未说明任何理由,未援引任何法律法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同时,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影响到了申请人是否能够获得举报奖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对外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应当形式全面、内容完整,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尤其针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申请作出拒绝性行政行为,应当明示拒绝的原因、理由和法律依据,即履行说明理由义务。行政执法文书若不能说明作出处理或决定的理由,不仅影响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权威性,也会导致不必要的矛盾纠纷,难以令行政相对人信服。综上,请求商丘市人民政府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商市监示〔2022〕第XX号),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决定。
被申请人称:2022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22年11月8日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反映的商丘市某某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产品有关情况进行核查。现场查看并提取了该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等有关材料,对食品生产现场进行了检查、拍照。经查,在现场未发现申请人所举报的商品。经被举报人辨认,该公司从未生产过申请人举报的产品。经查,被举报人商丘市某某有限公司违法经营行为的证据不足。2023年2月9日,工作人员根据《行政复议决定书》(商政复决〔2023〕9号)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重新邮寄了不予立案告知书。综上,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被申请人已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商丘市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查:申请人于2022年10月3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一封投诉举报信,请求事项为:商丘市某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龙口粉丝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请求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对申请人进行奖励等。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8日签收上述投诉举报信。2022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对商丘市斌森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2022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商市监示〔2022〕第XX号)。2022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事项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为由,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2月1日,商丘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商政复决〔2023〕9号),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作出处理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本决定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并依法告知申请人,该《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23年2月6日送达被申请人。2023年2月9日,被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向申请人邮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商市监示〔2022〕第XX号)。2023年2月17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从全国12315平台查询得知,申请人通过购买商品,以所购买的商品存在问题为由向市场监管部门提起大量投诉举报。近三年来,申请人在商丘市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提起多起市场监管类行政复议案件。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进行查处并给予举报人举报奖励。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并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商市监〔2022〕第XX号)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履行了市场监管法定职责,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维护的是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而非申请人的个人利益,其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不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本案中,从申请人通过购买商品、以所购买的商品存在问题为由向市场监管部门提起大量投诉举报以牟取奖励的行为可以看出,申请人明显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的消费者。申请人向本机关提起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复议申请,其复议目的具有非正当性,属于滥用行政复议权利,不具有利用国家行政复议制度加以解决的实际价值和必要性,应依法不予受理。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