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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11400005837168X-szfbgs1-00000802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5-08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商政复决〔2023〕46号 所属主题: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商政复决〔2023〕46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5-08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河南某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商人社劳监罚字〔2023〕XX),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是: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商人社劳监罚字〔2023〕XX)。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本案行政处罚所基于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结果均不正确。该处理决定也明确个人部分由案外人李某某承担。李某某一直在外地未回,无法为其补缴社保,未履行处理决定的过错不在申请人,不应对此进行处罚。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在同一天,且同时送达,未给申请人预留合理履行期限。被申请人对本案不具备管辖权,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主体错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由违法行为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本案即使存在违法行为,也应当由某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本案进行管辖、处理。被申请人对下级单位的案件进行立案,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本案行政处罚认定事实错误、主体错误、程序违法,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认为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商人社劳监罚字〔2023〕XX)是对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书(商人社劳理字〔2023〕XX)作出是错误的。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其未在《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商人社劳监询字〔2021〕XX)规定时间内派人来接受询问,未按要求报送相关书面材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拒绝执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商人社劳监令字〔2023〕XX)的违法行为作出的。本案行政处罚决定是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作出的,不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问题。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被申请人于2022年在市12345热线多次接到劳动者李某某反映的申请人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转至某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后,李某某一直投诉反映其问题得不到解决,因此被申请人决定提级办理,直接受理投诉。

  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7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商人社劳监告字〔2023〕XX)并于2023年2月9日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前已告知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理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经查:2022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调查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方面的情况,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商人社劳监询字〔2022〕XX),要求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9日前派员去被申请人处接受询问,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申请人于同日签收上述通知书。2023年1月1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一案立案调查;同日,因申请人未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商人社劳监询字〔2022〕XX)规定的时间内派人来接受询问,并报送相关书面资料,被申请人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商人社劳监令字〔2023〕XX),责令申请人2023年1月13日前派员接受询问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上述指令书于同日送达申请人。因申请人经责令限期改正仍未改正,拒绝执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商人社劳监令字〔2023〕XX),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7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商人社劳监告字〔2023〕XX),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申请人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人于2023年2月9日签收上述事先告知书。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7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商人社劳监罚字〔2023〕XX),申请人于2023年2月27日收到上述处罚决定书。2023年3月17日,申请人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及《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规定,被申请人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有作出本案被复议行政处罚决定的主体资格。《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商人社劳监询字〔2022〕XX),要求申请人接受询问并提交相关材料,后被申请人又对申请人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商人社劳监令字〔2023〕XX),再次责令其接受询问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未向本机关提供其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期间已经履行上述义务的相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商人社劳监罚字〔2023〕XX)。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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