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411400005837168X-szfbgs1-00000805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23-05-05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商政复决〔2023〕47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商政复决〔2023〕47号
申请人:魏某某等5人。
被申请人: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三人:商丘某某有限公司。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9日向商丘某某有限公司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是: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9日向商丘某某有限公司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商丘市梁园区合欢路某某小区一号楼、二号楼业主。2023年初,第三人不知用什么手段将闲置几十年的一片空地变成了商业用地,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施工建设一座23层的大楼,因距离申请人所住楼房只相隔三十来米,此楼一旦建成,将直接影响申请人所住的楼房采光,申请人生活质量将大幅度降低,并会导致申请人房屋价值严重贬值,按照国家规定,两楼间距不小于前楼高度的1.2倍,至少需要离申请人楼房82.8米才合规,并且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屋最底层为标准),申请人怀疑审批程序存在腐败、不合规、不合理的地方,请求商丘市人民政府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9日向第三人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被申请人称:第三人建设的项目位于梁园区某某大道西侧、某某路南侧,第三人于2022年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豫(2022)商丘市不动产权第XX号),并于同年9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项目经审批手续均完备。申请人居住的某某小区位于该项目斜对面,在审批之初,第三人已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对其周边日照影响作出测绘,并出具了日照分析图及日照分析报告,其结果均显示满足其居住小区房屋的采光,符合国家标准。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理合法,请求商丘市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第三人在行政复议期间未向本机关提交答辩材料。
经查:2022年8月1日,被申请人与第三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被申请人将位于梁园区前进街道办事处某某西侧,某某广场北侧,某某公司东侧,某某路南侧的涉案项目所在宗地出让给第三人。2022年8月1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22年9月13日,某某测绘院受第三人委托出具了《日照分析报告书》及日照分析图。2022年9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2022年9月19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申报的某某项目工程方案进行建设项目工程批前公示,并告知相关利益人享有听证权利。2022年9月29日,被申请人为第三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2年10月2日,被申请人为第三人颁发《不动产权证》(豫(2022)商丘市不动产权第XX号)。2022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对某某项目进行建设项目工程批后公示。2023年3月15日,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撤销被申请人为第三人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职权。第三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被申请人提出办理某某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被申请人依法审查了案涉项目的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建设项目工程方案、日照分析报告及日照分析图等相关资料,被申请人在履行案涉项目工程批前公示程序后,依法向第三人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被申请人提交的涉案项目日照分析报告及日照分析图未显示涉案项目对申请人房屋的日照采光会造成不满足国家标准的影响,申请人在未提供任何反证的情况下,以日照分析报告错误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为第三人颁发的被复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没有事实根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9日向第三人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