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11400005837168X-szfbgs1-00000806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05-05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商政复决〔2023〕49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商政复决〔2023〕49号
申请人:巴某某。
被申请人: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
第三人:才某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商睢公(古宋)不罚决字〔2023〕XX号),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是: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商睢公(古宋)不罚决字〔2023〕XX号),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2022年9月30日晚,申请人在家中听到楼上501室有很大噪音,影响到申请人的正常生活,申请人到501室找第三人。第三人从屋里出来拿刀要砍申请人,被他媳妇推进屋里去了,在他第二次又要拿刀砍申请人时,他看到邻居过来了没敢砍,第三人家门口有摄像头可以作证,邻居也可以作证。当日申请人报警,做了笔录。自2018年至今五年来第三人家中经常发出噪音,影响申请人的正常生活,申请人与第三人经常因此事发生争执,多次报警。在2022年9月30日第三人拿刀砍申请人这件事还没有得到解决的情况下,第三人又把他家主卧室飘窗上的空调挪到申请人主卧室飘窗上安装空调的位置,他是在故意挑衅申请人,第三人属于寻衅滋事。2022年9月30日晚上,两三分钟时间内第三人两次拿刀出来要砍申请人,威胁到了申请人的人身安全,被申请人办案人员不采纳对申请人的第三次询问笔录,以第三人未威胁到申请人的人身安全为由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商睢公(古宋)不罚决字〔2023〕XX号),隐匿了第三人的违法行为,申请人不服。现在501室仍然24小时发出噪音,问题没有解决。请求商丘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处理。
被申请人称:2022年9月30日21时许,申请人认为楼上有噪音,后上楼与邻居第三人交涉,双方发生争执,第三人在与申请人争吵过程中有拿刀行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第三人威胁人身安全的违法事实发生。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被申请人经依法询问双方当事人、证人,结合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第三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商丘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商睢公(古宋)不罚决字〔2023〕XX号)。
第三人在行政复议期间未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查:申请人与第三人系同住在商丘市睢阳区某某小区2号楼的邻居,申请人住401室,第三人住501室,双方因噪音问题多次发生矛盾。2022年9月30日21时许,申请人报警称楼上有噪音,其上楼与第三人交涉,双方发生争执,在争吵过程中第三人有拿刀行为。2022年10月12日,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古宋派出所立案调查。2022年11月3日,被申请人延长办案期限。2022年12月9日,因客观原因被申请人不能办结案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情况,继续进行调查取证。2023年2月28日,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古宋派出所根据调查所取得的证据向被申请人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报送行政处罚意见,经被申请人内部法制审核、领导审批同意后,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商睢公(古宋)不罚决字〔2023〕XX号),申请人不服上述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本案中,结合涉案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可以证实,第三人与申请人在第三人家中发生争执过程中确有拿刀行为,但无法证实第三人有拿刀威胁申请人人身安全的违法事实。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商睢公(古宋)不罚决字〔2023〕XX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商睢公(古宋)不罚决字〔2023〕X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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