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411400005837168X-szfbgs1-00000813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23-02-24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商政复决〔2023〕16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商政复决〔2023〕16号
申请人:姚某某。
被申请人: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案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是: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案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0日至2019年8月16日,在某某建设工程项目从事劳务工作。该项目的建设单位为某某公司,劳务公司为河南某某劳务有限公司。河南某某劳务有限公司单方面转包给郑州某某劳务有限公司,导致工程质量下降,拖欠申请人及工友工资至今未支付,该公司涉嫌层层转包。申请人就上述违法行为于2022年9月26日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请求被申请人查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7日签收,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7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至今三个多月未予处理,未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
被申请人称:经查询,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关于案涉工程项目的投诉举报函。从申请人提交的《复议申请书》内容来看,其投诉内容系信访行为,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被申请人同意申请人重新提交书面《投诉举报函》,被申请人将根据其投诉请求,重新作出答复。
经查:2022年9月26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封《投诉举报信》,举报某某公司、河南某某有限公司违法转包,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立案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2022年9月27日,被申请人签收了该邮件。2022年12月28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未予答复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除无法告知举报人的情况外,应当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根据上述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具有举报请求权,接到举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信》后应当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未予回复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未予回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并依法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