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11400005837168X-2020-0288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19-06-1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商政复决〔2019〕2012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商政复决〔2019〕2012号
申 请 人:汪艳、赵丽君。
被申请人:睢阳区人民政府。
住 所:睢阳区雪苑路1号。
法定代表人:栗朝举,区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商睢政〔2017〕38号《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睢阳区大棚户区改造常庄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于2019年3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是: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决定》(商睢政〔2017〕38号)。
申请人称:2019年1月25日,申请人通过信息公开获取《征收决定》(商睢政〔2017〕38号)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决定》(商睢政〔2017〕38号)程序违法,社会风险评估报告签字均系伪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未征求公众意见,剥夺了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权利,被申请人作出《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未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决定》(商睢政〔2017〕38号)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商丘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的《征收决定》(商睢政〔2017〕38号)程序合法,征收方案合理,符合政府政策及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在时隔近两年后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请求商丘市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查:2014年5月12日,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商丘市2013年度第十六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14〕518号)批准,申请人居住的睢阳区常庄村被批准征收为城市建设用地。2016年9月6日,河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作出《河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达全省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将常庄棚户区改造项目列入河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计划。2016年8月22日,商丘市睢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常庄片区实施棚户区改造符合睢阳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2016年9月12日,商丘市国土资源局睢阳分局作出《关于睢阳区规划区内大棚户区改造涉及161个自然村(项目)土地性质和用地规划的复函》(商国土资睢函〔2016〕28号),证明古宋办事处常庄自然村村盘内区域除河流水域外符合《商丘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2016年9月19日,商丘市城乡规划局作出《商丘市城乡规划局关于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为加快推进睢阳区大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根据河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的《河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达全省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启动睢阳区大棚户区改造常庄片区房屋征收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基础上,依法定程序进行房屋情况调查、拟定征收安置补偿方案草案、广泛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经过充分论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作出的《征收决定》(商睢政〔2017〕38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决定》(商睢政〔2017〕38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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