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411400005837168X-2020-0284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19-02-08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商政复决〔2019〕2002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商政复决〔2019〕2002号
申 请 人:吴金彪、吴长魁。
被申请人: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住 所:商丘市示范区阳光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景宇,主任。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及时公开申请人要求的政府信息。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及时公开申请人要求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并未履行商丘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商政复决〔2018〕2015 号),对申请人答复的内容并非申请人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其公开行为不符合《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的要求。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及时公开申请人要求的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商政复决〔2018〕2015 号)后,积极组织示范区国土局和平安街道办事处收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资料,于2018年11月29日下午13点36分将豫政土〔2007〕619号、豫政土〔2011〕1190号、商开管文〔2012〕68号等相关材料以邮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已完全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查:2018年8月17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提供自2003年至2018年间,就吴金彪、吴长魁原住所地平台镇大董庄村所有土地征收的次数、每次征收的《征收公告》、位置、地亩数、时间、年度、批准机关、文号、被征地的总亩数、失地人员的安置方案”。8月20日,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18年9月13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未予答复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18年11月8日,本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商政复决〔2018〕2015 号),责令被申请人于本决定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2018年11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11月29日,被申请人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商丘市2007年度第四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07〕61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商丘市2011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11〕1190号)、《商丘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对董庄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商开管文〔2012〕68号)等材料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公开的信息内容与申请内容不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后认为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再次向本机关申请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但其实质上的复议请求应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具体内容,请求撤销原答复并责令其重新答复,而并非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不服。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这两种复议请求在审理后会出现不同形式的复议决定。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后,本机关立案前曾要求申请人变更行政复议请求,但申请人未予更正。为体现“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办案理念,鉴于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仅是需要更正请求,实质上仍是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对案件的实际审理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造成影响,本机关决定继续审理本案,并作出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申请获取的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是否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范围、是否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等进行审查认定,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的信息公开要求,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申请人公开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商丘市2007年度第四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07〕61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商丘市2011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11〕1190号)、《商丘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对董庄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商开管文〔2012〕68号)等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其所作答复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