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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11400005837168X-2020-0266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19-03-02 废止日期:
文 号: 商政复决〔2019〕2005号 所属主题: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商政复决〔2019〕2005号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3-02 浏览次数: 【字体:

申  请  人:闫德征 。

被申请人: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住      所:商丘市示范区阳光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景宇,主任。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按照信息公开申请书中的内容予以答复,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按照信息公开申请书中的内容予以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位于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后张楼村内的房屋已被纳入强制征收范围内。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中一份申请内容为:“申请人在后张楼村的房屋面临被征收拆迁,需要调取征收拆迁公告”,该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已按期答复。另一份申请内容为:“申请人在后张楼村的房屋面临被征收拆迁,需要调取申请人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及计算明细,并申请调取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依据”,该申请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给予答复,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请求商丘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按照信息公开申请书中的内容予以答复。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申请人在后张楼村的房屋面临被征收拆迁,需要调取申请人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及计算明细,并申请调取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依据”等资料,被申请人已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2018年11月1日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资料直接送达申请人,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查:2018年10月8日,申请人以邮寄(EMS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邮件内包含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其中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内容为: “申请人在后张楼村的房屋面临被征收拆迁,需要调取征收拆迁公告”;另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内容为:“申请人在后张楼村的房屋面临被征收拆迁,需要调取申请人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及计算明细,并申请调取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依据”。2018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签收上述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18年10月30日,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11月1日,被申请人将上述答复书和《关于调整示范区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关于对平台镇陈阁政村后张楼自然村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商示管〔2018〕83号)及附件《关于平台镇陈阁行政村后张楼自然村房屋及附着物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公告照片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2019年1月15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申请获取的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是否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范围、是否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等进行审查认定,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的信息公开要求,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将《关于调整示范区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关于对平台镇陈阁政村后张楼自然村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商示管〔2018〕83号)及附件《关于平台镇陈阁行政村后张楼自然村房屋及附着物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公告照片对申请人予以公开。从公开的文件内容来看,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合并,并将有关信息向申请人进行答复和公开,已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申请人的知情权已得到保障,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

2、《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本案中,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寄送《信息公开申请书》,邮政快递详单显示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0日收到上述申请。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拒不答复其信息公开申请,在被申请人未对其答复又未通知延期答复的情况下,就应该知道其合法权益已受到侵害,申请人应当在被申请人收到其信息公开申请后,超过被申请人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时限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但申请人迟至2019年1月15日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明显已经超过法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综上,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复议前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且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复议时明显已经超过法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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