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11400005837168X-2020-0301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19-03-0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商政复决〔2019〕2004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商政复决〔2019〕2004号
申 请 人:黄振启、李明轩、王元元、孙培龙。
被申请人:梁园区人民政府。
住 所:梁园区锦绣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薛凤林,区长。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公开相关信息。于2019年1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公开相关信息。
申请人称:2018年,申请人在原商丘市梁园区纺织浆料厂的房屋被告知列入征收范围,为核实征收行为的合法性,2018年12月1日,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书面公开:关于申请人房屋所在区域(原商丘市梁园区纺织浆料厂)建设项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或公告)及对应的安置补偿方案;有关部门对征收安置补偿方案进行论证的报告;安置补偿款总额的计算方法、拨付单据、专户存储证明以及发放使用情况。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3日签收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未给予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的行政不作为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并未收到申请人复议申请书中所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关材料,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以证明申请人并未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行政复议申请中所称的信息,请求商丘市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查:2018年12月1日,申请人以邮寄(EMS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被申请人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内容为:“关于申请人房屋所在区域(原商丘市梁园区纺织浆料厂)建设项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或公告)及对应的安置补偿方案;有关部门对征收安置补偿方案进行论证的报告;安置补偿款总额的计算方法、拨付单据、专户存储证明以及发放使用情况。”12月2日,被申请人签收了上述申请。2019年1月7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未予答复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申请获取的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是否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范围、是否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等进行审查认定,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逾期未予答复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于本决定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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