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4114000058369583-2021-00055 | 发布机构: | 市统计局 |
| 成文日期: | 2024-11-27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权力依据、条件、程序 |
商丘市统计局行政奖励目录(2025版)
| 基本目录事项名称(主项) | 基本目录事项名称(子项) | 基本目录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业务办理项名称 | 业务办理项层级 | 省级指导部门 | 市级负责部门 | 是否能够入驻政务服务实体大厅 | 是否已入驻政务服务实体大厅 | |
| 1 | 对经济普查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对经济普查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第三十四条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 对经济普查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ABC | 河南省统计局 | 商丘市统计局 | 是 | 否 |
| 2 | 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个人给予奖励 | 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个人给予奖励 | 行政奖励 |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 第三十七条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个人给予奖励 | ABC | 河南省统计局 | 商丘市统计局 | 是 | 否 |
| 3 | 对农业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对农业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行政奖励 |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 第三十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 对农业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ABC | 河南省统计局 | 商丘市统计局 | 是 | 否 |
| 4 | 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行政奖励 |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 第四十一条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ABC | 河南省统计局 | 商丘市统计局 | 是 | 否 |
| 5 | 对人口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对人口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行政法规】《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 第十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对人口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ABC | 河南省统计局 | 商丘市统计局 | 是 | 否 |
| 6 | 对统计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对统计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号)第三十五条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对统计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ABC | 河南省统计局 | 商丘市统计局 | 是 | 否 |
| 7 | 对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对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八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对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ABC | 河南省统计局 | 商丘市统计局 | 是 | 否 |
